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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宏專欄:你是不是黃國昌口中的那2.3萬人?

陳嘉宏 2024年06月11日 07:02:00
立法院不能以「查弊案」為名,恣意地傳喚政府官員、一般人民甚至企業人士。(圖片摘自范琪斐的美國時間YOUTUBE)

立法院不能以「查弊案」為名,恣意地傳喚政府官員、一般人民甚至企業人士。(圖片摘自范琪斐的美國時間YOUTUBE)

據報導,在國會「改革」法案三讀通過後,國民黨內部才開始討論要如何行使調查權。有國民黨立委認為應該「全程公開透明」;有人建議應該比照「檢察官報案模式」,留存紀錄但內容不公開;有人認為應該設立「立法院調查官」;有人認為要開始「查弊案」,鎖定的是去年的「超思雞蛋案」。立法院爭取調查權惹得滿城風雨,三讀立法以後,這些立委連行使調查權要公開或保密?能不能擁有自己的「調查官」都不知道,這樣的立法到底有多荒唐?

 

我國《憲法》文本並未賦予立法院調查權,是在1993年的釋字325號解釋文首度賦予立法院文件調閱權,接著在2004年的釋字585號解釋文賦予立法院調查權。不過,大法官會議(現為憲法法庭)對於賦予立法院調查權相當慎重,585號解釋文說道:

 

「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一如監察院的調查權是監察院為了行使其主要職權包括彈劾、糾舉、審計的附屬權力,立法院的調查權同樣是立法院為了行使其主要職權的「輔助性權力」。立法院的主要職權規定在《憲法》63條:「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換言之,如果立院調查權不是為了輔佐上述立院主要職權而存在,這樣的調查權就很可能涉及違憲。

 

事實上,立法院從頭到尾都不打算遵守《憲法》。釋字585號規定調查的事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但三讀立法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卻刻意改成「相關議案與立法院職權相關」;不僅「重大」兩字不見了,還多出了一個「相關議案」的名目,這明顯打算讓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範圍可以無限延伸。

 

其次,不論是釋字585號,或是針對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的釋字729號,大法官們總是苦心孤詣地強調《憲法》權力分立、互相制衡的精神。大法官不但在釋字729號進一步說道:「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甚至還訓誡立委:「不得就個案偵查之過程、不起訴處分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結論及內容,為與行使憲法上職權無關之評論或決議。」

 

試問,如果大法官們連立委恣意評論偵查中個案與不起訴處分都深不以為然,怎麼可能會容許立法院藉設立調查權為名,侵犯行政機密特權,甚或是監察院獨立行使權力的界線?怎麼可能容許立法院以「查弊案」為名,恣意地擴大權力,任意傳喚政府官員、一般平民,甚至企業人士?

 

至於擁有慕尼黑大學博士學位的立委翁曉玲提議的「立院調查官」制度,釋字585號已經說道:「(立法院)於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規定。」只要看得懂白紙黑字,此案行不行?更無須贅言。

 

事實上,這本國會改革(擴權)法案其實充斥著立委們自己想像的權力。想像中的立法院擁有「國會主權」,所以除了不能把男生變女生,它什麼事都能做,自然可以號令行政、解鎖機密;想像中的立法院還可以摘奸發伏,所以檢調偵查中的案件要你交出資料就交出資料,而且還不能拒絕(《立職法》第47條),更遑論監察院正調查中的個案。想像中的立法院把自己的職權訂得無限寬鬆,卻對發動調查權的要件、形式、範圍、效力以及救濟的方法訂得無比模糊,結果連國民黨立委自己都感到心虛,法案都已經三讀了,還在討論未來要怎麼樣行使調查權,連要「公開」或者是「秘密」都莫衷一是。

 

黃國昌說,99.9%的人不會受到這次修法影響,台灣社會無須恐慌;黃國昌其實是在說反話,因為問題不會在99.9%,問題始終出在那0.1%。2300萬的0.1%是2.3萬,有誰能打包票自己不是那2.3萬人的其中一個?這正是把國會調查權趕鴨子上架、恣意擴權的黃國昌想達到的效果。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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