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錢櫃大火一事,台北地院日前以練台生無從隨時指揮監督為由判無罪,北檢不服上訴。(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錢櫃台北林森店2020年4月進行電梯工程施工時不慎引發火災,店內消防設備毫無作用,導致6人死亡、72人受傷慘劇。董事長練台生被檢方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起訴,台北地院日前以他同時兼任多家公司董事長,無從隨時指揮監督為由,判練台生無罪。台北地檢不服判決結果,今天(14日)提上訴。
台北地院判決指出,依據政府機關對錢櫃林森店的消防安全檢查結果,林森店確實有依法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依照法定期限進行維護,而錢櫃林森店最高主管為店長,董事長練台生平時不會對錢櫃林森店內部事務指揮監督。
台北地院也表示,工程施作事宜由練台生批准後交由錢櫃公司工務部發包施作,就算工務部人員未依據練台生批示內容而變更施工方式,練台生本人並未違法,也沒有疏於注意而須負擔過失致人於死、過失傷害等刑責,因此判練台生無罪。
對此,北檢指出,練台生、錢櫃林森店高級襄理陳思宏及謝勇奎無罪部分,判決無罪理由有諸多矛盾、違誤不當之處,且有部分事實認定錯誤。北檢也認為,林森店經理翁珮雯、日班副理張惠純、錢櫃工程師黃思銘緩刑部分,3人均未坦承犯行,難認態度良好,原審量處有期徒刑1至2年,並宣告緩刑,顯有不當。
至於工程公司部分,北檢指出,雖然九康工程行負責人王聖傑判處有期徒刑3年,但因其過失行為,造成本案重大傷亡,危害甚鉅,上開刑度難認罪刑相當。
全案源於錢櫃林森店2020年2月起進行增設電梯工程,當時疫情衝擊業績,練台生與幹部討論後,決定一邊施工、一邊營業。2020年4月26日,王聖傑將儀器充電引發火災,店內消防設備未起作用,造成6人死亡、72人受傷。
檢方偵辦,依涉犯放火、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罪,起訴練台生、翁珮雯、張惠純、陳思宏、謝勇奎、黃思銘、王聖傑、迪廣公司等8名自然人與法人。
一審合議庭判決理由說,練台生為迪廣公司董事長,已依法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且基於公司分層負責之理由,練不對錢櫃林森店內之消防安全事務負責,因此練台生並不負消防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刑法過失致人於死、過失致傷的刑責,應對練為無罪之諭知。
合議庭一審宣判,練台生、陳思宏、謝勇奎判決不受理及無罪;翁珮雯判決1年2月,緩刑4年;張惠純判決1年,緩刑4年;黃思銘判決2年,緩刑4年;王聖傑判決3年;迪廣公司科罰金30萬元。本案可上訴。(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