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等罪,台北地院上午開辯論庭,馬英九當庭表示「我無罪」,檢方則認為馬有辱總統職守,請法官科以適當之刑。審判長諭知8月25日下午4時宣判。(攝影:李昆翰)
前總統馬英九在2013年因國民黨、民進黨兩大黨鞭王金平、柯建銘涉入司法關說案件引發的「九月政爭」中,涉洩漏、教唆洩漏刑事偵查祕密和監聽資料等,被台北地檢署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起訴,台北地方法院7日開庭進行詰問和言詞辯論。馬英九當庭表示「我無罪」,檢方則認為馬有辱總統職守,請法官科以適當之刑。審判長諭知8月25日下午4時宣判。
馬案7日第五度開庭,審判長唐玥獨任審理。被告馬英九、告訴人柯建銘,以及雙方律師出庭。
檢察官梁光宗論告時首先指出,身為檢察官也是公民一員,「並沒有很喜歡起訴總統,這樣做並沒有讓我們覺得開心。」該案不僅是馬英九個人是否犯罪的問題,而是我國總統是否遵循憲政體制的問題,是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凌駕人民基本權的份際問題。
梁光宗引用中國先哲韓非子作品《有度》「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指起訴與不起訴,奉法強或奉法弱,這是國家基本國力的問題。
他說,馬英九和辯護人認為刑事偵查個案資訊不僅是「行政資訊」的一種,更是「行政特權」的一部分,基於行政一體原則,馬英九基於總統的行政首長職權,不僅可以取得,更可決定如何處理或是否公開案資訊。在新型態「行政巨獸」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這些法律規範還有什麼意義?
檢察官蕭永昌說,該案有些前提事實,無庸反覆爭論。包括馬英九洩密時該案仍處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偵查中案件檢察總長並沒有向行政院長、總統報告的義務。
他表示,馬英九和辯護律師反覆主張馬有行政特權、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有權取得偵查祕密資訊並有權對外公開。不過該主張顯然不被法院接受,否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怎麼會被判有罪?黃世銘洩漏給馬英九和江宜樺的資訊,毫無疑問,是偵查中應保密資訊,也無非向總統或行政院長報告不可的急迫重情形。
檢察官表示,8月31日晚上,馬召集江宜樺、羅智強,三人討論的重點明顯是研判政治衝擊、討論誰要去留。換言之,討論重點不在犯罪偵查、不在國安,而是於政治因應。將通訊監察所得資訊,挪為政治目的使用,是通訊監察不可碰觸的紅線。
檢察官說,馬身為總統、「新世紀台灣人權宣言」主張者,遺憾的是,他背棄了他曾經高舉的宣言和價值,將偵查祕密、監聽資料與個人隱私,違法不當地挪作最不應該允許的政治目的之用。
馬的律師,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基於中華民國總統職權,依據《憲法》賦予最高行政首長的「行政特權」,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的資訊,也就是立法院長涉及司法關說行政不法案的相關資資訊,因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院有效運作,自有決定告知行政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祕書長羅智強的權力。
馬律師:如果資訊不能公布,那總統職權怎麼行使?
馬為人民直選總統,《憲法》上享有院際爭議調解權力,負有履行總統誓言義務,卻對如此嚴重影響行政院有效運作的資訊完全無法告知行政院長,只能如檢察官起訴書所稱,告知江宜樺9月6日將發生大事,至於究竟是什麼事都不能說,也不能討論如何因應,只能等特偵組公布再告知行政院長,或應先詢問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是否可以告知行政院長以及可告知方範圍內容,以避免事後被檢察官追訴?
律師指出,總統及行政院長如何能擔負《憲法》所賦予的職責?又如何能及時妥善因應、處理國家政務及突發危機?檢方起訴書此種極端狹隘、偏執、嚴苛的解釋,豈非認為檢察官才具有國家最高行政權、才有權力決定總統是否可以公布資訊、公布時機、內容?如此豈符合《憲法》賦予總統的職權與責任。如依檢察官起訴書所指,未來不僅總統、行政院長受憲法賦予的職權完全無法行使,總統、行政院長一言一行,均須先詢問檢察官是否可行,以免動輒觸法,國家政務勢將難以推動。
【熱門影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