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若真要照字面意義認真執行,中國可以把台灣一大票的人文社會學科教師或媒體記者通通當成罪犯來看待。(圖片取自作者臉書)
紅朝(中國)今天(6月21日)公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裡面,有一段值得注意:
「(第2條)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刑法第103條第1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4)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
依照這個條文,若學校教師、媒體人員、或文史工作者公開寫到「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或相類之內容,都有可能會構成中國刑法第103條第1款的「分裂國家罪」。畢竟,在他們的標準之下,這就已經算是在「大肆歪曲、篡改事實」。
也就是說:這個規定若真要照字面意義認真執行,他們可以把台灣一大票的人文社會學科教師或媒體記者通通當成罪犯來看待。
這一點其實很微妙,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03條第1款規定的構成要件,是說「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才算「分裂國家罪」,並沒有擴張到如此之廣。照理來講,執法機關就法律解釋所公佈的下位規範,應該只能就法律作補充性的闡釋,並不能實質擴張法條的適用範圍。
但話說回來,那本來就不是一個可以「照理來講」的正常國家,所以這也沒什麼好訝異就是。反正,這本來就是在為之後的作秀式公審預先鋪路,有心作秀何患無辭?愛怎麼解釋隨他們高興就好。(不過,如果要我相信那個「事實」,我還寧可相信世界上有姆大陸。)
……………
接下來這一陣子,他們頗有可能會製造一些真真假假的案件,把去那邊的台灣人抓起來試刀。
一來,他們有需要作點什麼以供內部宣傳,證明自己在「捍衛祖國統一」的戰場上取得了一個又一個勝利;二來,也要讓我國這邊的協力者有表演的機會,比如安排當事人家屬出來開記者會哭哭啼啼,聲稱只有透過國會多數黨才能跟對岸搭上線、呼籲我國政府基於「人道」接受對方要求、都是我國政府不接受某個沒有共識的共識才害家人被抓,諸如此類。
要製造這種案件,那是太容易了。甚至有可能,就直接從最近邀過去的網紅裡面找獵物,有點知名度的獵物,抓起來更有宣傳價值。昨日的座上賓,變成明日的階下囚,這在共產黨的歷史上不是什麼罕見的事。
況且,從他們的立場來說,也不可能真心信任被收買的統戰對象。他們肯定會懷疑過去的人當中是不是混有我方的間諜?是不是別有居心?該不會是想要扛著紅旗反紅旗?畢竟,這種事情本來就是爾虞我詐,誰知道呢?
反正,不論他們怎麼作,我方該有的應對態度都一樣,也就是對於人道勒索一概不予理會。這是跟綁匪打交道的根本之道。一旦讓他們覺得人質很有利用價值,之後事情就會沒完沒了。(本文轉載自作者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