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法律後釋憲」的釋憲派立意良善,但恐使總統和台灣陷入難題。(攝影:陳愷巨)
國會擴權法案通過時,筆者已於5月30日投書指出覆議徒勞無功,此不幸言中。但請「總統公布法律後進行『釋憲』」(精準以言,憲法訴訟法並沒有「釋憲」,只有宣告違憲判決的憲法訴訟,為求表達方便起見,將這些主張釋憲或違憲審查者通稱為釋憲派)的意見恐怕不是正解。筆者認為釋憲派的立意良善,但恐使總統和台灣陷入難題。是以賴總統不要公布違憲擴權的法律才是正辦。因為釋憲固然有正當性,但賴清德總統「公布法律後釋憲」,不僅使賴清德變成贊同國會擴權惡法的幫凶,有損總統聲望,更使政府有陷入癱瘓的危機,對憲政亦無利益,是應予說明如下:
本次國會擴權惡法在國民黨、民眾黨聯手下通過(含覆議時維持原案),基本上就是中國操作代理人進行法律戰的型態,也是中國在一帶一路中慣用的細膩操作手法。要知道中國所謂的法律戰不是僅僅透過自身的法律、曲解國際法的規則去壓制敵人而已。其更可以藉由各種手段滲透民主國家的目標國國會以使其所制定的法律有利於中國,從而分化目標國,並瓦解目標國國內法保護自身憲政、法律秩序的能力。
這種法律戰當然是戰爭,而不是憲政秩序或法律本身正當性的問題。這次國會擴權惡法就是中國主導的戰爭,中國在一帶一路時就是用這類方法滲透債務國斯里蘭卡國會,並分化目標國國會的法律嚇阻力量,用賄賂國會議員的方式達到瓦解目標國法律防禦嚇阻力量的目的,除了斯里蘭卡的漢班托港跌入中國債務陷阱而任中國宰割外,2021年5月斯里蘭卡國會通過本已延宕但對於中國有利的可倫坡城港發展計畫就屬於中國在海外運用法律戰成功的案例。
台灣社會被中國滲透的情況本屬嚴重,中國向來也是毫不避諱的透過在台代理人宣示其「立法的合法性」而達到法律戰癱瘓台灣政府的目的,本次國會擴權法案影響層面甚至達到國安、經濟、科技、社會、外交等各層面,可說就是用國會擴權法案癱瘓台灣政府與台灣社會。掌握國家前途的總統,自然要認知到「國會擴權法案」絕非正常憲政秩序下的釋憲問題,是以要運用其憲法所賦予的保護憲政民主秩序所有手段捍衛台灣人民的基本權和憲法權力分立的基本價值,是以不公布違憲擴權的國會擴權惡法就是最好的反擊手法,至於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甚至司法院自己的「釋憲」問題,應該轉嫁給認為國會擴權法案合憲的國民黨、民眾黨自己去憲法法庭提「釋憲」,這才是正辦。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的「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就文義上以言,是指行政院長接受「國民黨、民眾黨維持原案」這個客觀上覆議失敗的表決程序結果。但這個「覆議失敗」的程序結果卻完全不等於「行政院長要違背自我確信與良心去認可違憲的國會擴權法案」或是「行政院長要道歉並公開宣示接受」。理由在於第一、「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只是憲法的訓示規定,憲法上並未要求行政院長在覆議後「需要道歉」,也沒有強制「行政院長公開宣示接受的憲法效果」。第二、基於權力分立的制衡與權力互相尊重,行政院長根本不需要對「惡法」道歉,也根本不須公開宣示接受「惡法」。第三、行政院長提出覆議案乃係其憲法上職責以及良心自由,沒有任何人可以強迫他人公開宣示接受不合於其信念、良心的事物。而從體系解釋來看,如果國民黨和民眾黨認為行政院長違反第3條第2項第2款,而須「公開宣示接受」,那就請國民黨和民眾黨依據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這才是解決之道。
目前媒體輿論似乎被帶風向的一面倒向「釋憲」的選擇,這當然影響了許多用心良苦,學有專精的釋憲派人士,然而「釋憲」在法律戰中恐怕不是最好的選擇。筆者要指出,總統不公布違憲惡法至少有下列憲政利益。
第一、國民黨、民眾黨自行承擔國會擴權惡法的成本:
如果國民黨、民眾黨認為總統不公布,行政院長不回應有違憲嫌疑,那請自己向憲法法庭提起訴訟,這個成本本應由其負擔。
第二、今後國民黨、民眾黨聯手通過「惡法」的「法海戰術」癱瘓政府的目的無從得逞:國會擴權惡法不公布,總統等於不承認惡法的合憲性,那之後的「歸還不當黨產」、「中天紅媒重新上架」、「國會特偵組濫權」、「核電廠延役」、「花東三條例錢坑法案」、「沒收人民罷免權法案」、「癱瘓國家財政秩序的劃分法」、「重修反滲透法放縱中國間諜」等一連串惡法就根本沒有通過的可能,國民黨、民眾黨癱瘓賴清德政府的目的就無從得逞,政府就能持續穩健運作。
第三、避免憲法法庭被癱瘓,且打擊人民信任:國民黨、民眾黨聯手推的惡法,如果像釋憲派講的要大法官逐條審視違憲與否,那憲法法庭和司法院必然在現有司法資源不足的情況下陷入癱瘓。特別是今年有七個大法官卸任,憲法法庭是否能應付如此龐大的憲法訴訟而不排擠其他一般人民可使用的司法資源,恐有疑義。這對於國民黨、民眾黨否決杯葛大法官、監察委員人事案更是有利,且訴訟曠日費時,會消磨人民信心,打擊產業發展,所以賴總統絕對不可公布這個擴權惡法。
第四、不公布惡法,反可使國民黨、民眾黨委員無從利用空窗期其生事,並促其審慎行事而能自我反省,這對於促進國會正常化與實質討論以及未來總統行使憲法上的人事提名權會有所助益。
興登堡在一戰時是擔任坦能堡戰役擊敗俄國的名將,他也是威瑪共和國唯一的人民直選總統,其享有崇高聲譽,自1917年至1933年德國至少有150個城市給予興登堡榮譽市民的榮銜,以其命名的街道、廣場、人民團體更是數以百計。但他在面對希特勒指使納粹黨奪權刻意捏造的國會縱火案中,不僅沒有抑制希特勒和他的納粹黨,反而簽署了禁止人民享有一般自由、權利與財產不受侵犯的《保護民族與國家的緊急命令》而成為納粹奪權的開端,因此自二戰結束以來,德國許多城市陸續取消他的「榮譽市民」榮銜,甚至把以他命名的街道、廣場直接刪除其名字並改名。
其中以2020年柏林議會剝奪其榮譽市民銜屬於指標性案例,理由自然是他接受希特勒當總理,但更重要的是他接受希特勒當總理卻沒有用總統權責遏制他的野心,反而助紂為虐而簽署了納粹黨侵害人民基本權的緊急命令與法案,特別是最一開始納粹危害人民的《保護民族與國家的緊急命令》。從法制史的角度看,當時威瑪憲法體制軟弱且受限,興登堡總統卻沒有在第一線捍衛憲政秩序,保護人民,反而昏頭笨腦在一開始就簽了《保護民族與國家的緊急命令》以致德國陷入浩劫,幾乎滅國且承受侵略者罵名以及大屠殺的原罪,對柏林人而言興登堡在柏林的榮譽市民頭銜當然應該取消。
筆者認為賴清德總統絕對不是興登堡,在這個憲法關鍵時刻,賴總統最後的選擇應該是和台灣人民站在一起,且秉持其憲法職責,拒絕簽署「惡法」,拒絕擔任幫凶,這樣才不會掉入中國法律戰的「釋憲」陷阱之中,而不辜負總統作為民主憲政守護者的職責。至於總統不公布惡法的違憲與否問題,那就讓國民黨、民眾黨好好加油「釋憲」吧!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