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沒有煙硝的內戰,法律外觀下的權力鬥爭

曾友俞 2024年06月26日 07:00:00
共同體想像的歧異浮現,分裂逐漸明顯且擴大,法律外觀之下的,其實是一場沒有煙硝的內戰。(攝影:王侑聖)

共同體想像的歧異浮現,分裂逐漸明顯且擴大,法律外觀之下的,其實是一場沒有煙硝的內戰。(攝影:王侑聖)

國會擴權或國會改革,各方各執一詞,但語義卻可能差釐失千。若是撇除語詞的價值判斷,以純文義理解,前者即係權力擴張(即暫先不納入權力所隱然帶有的濫權通念,進而被判斷為惡行);相對的,後者則是改動革換(亦先暫不納入改革所隱然帶有的進步通念,進而被判斷為善行)。

 

在語理分析之下,國會權力的擴張必然會是國會的改動革換,然而,國會的改動革換卻不必然會是國會權力的擴張。尤其,當語詞的純粹文義加上前述價值判斷後,二者內涵更是轅轍之別。

 

如何敘事(how to narrate)將影響敘事如何(what narrative is),根據麥克魯漢所提出「媒介即訊息(the medium is the message),敘事的方式將會形塑敘事本身。而不同敘事之間的敘事權(或說話語權)爭奪,本即係不同政治勢力之間的對抗。

 

近日我島沸揚爭議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因其程序與實質的瑕疵,衍生出了青鳥行動。立法委員的職權—憲政權限,取其要者為法律的訂定、修正與預算議決,而此等權限乃係預設國家權力的行使(power)對於人民權利(right)所必然產生的干預,進而,經由人民授權的民意代表予以管控。(三權)權力分立的憲政架構即係由來如此。

 

人民授權予代表的活動,將賦予其所代表的權限內行為具有民主正當性,也就是說,縱然民粹主義(populism)位居民主主義(democratism)的背光面,然於具有人民授權的民意代表活動,不僅不是民粹的,更是完全民主的。

 

每個人對於所欲的社會或許有不同的想像,因此若他人不認同己身觀念時,我們呼籲其等包容不同聲音的同時,是否若我等不認同他人聲音時,也該呼籲自己?

 

理論上:是的,因為這就是民主。

 

但是,「民主」無法捕捉到各種政治體制的全貌,甚至只是作為理想型而存於觀念。我島之政治體制於民主之外,至少還有另一重要的標記,「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即法治國家的規範位階中,憲法具有最高性,憲法也是國家權力的正當性來源—此之正當性與民主無涉,而是憲政、規範意義上的意涵。

 

即將迎來的爭議法案,多數條文具有明顯違憲的外觀,依113年06月24日第7728號公報113年6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56401號總統令所公布施行的條文中可見有: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問題(第25條之反質詢的語意不清)、權力分立的問題(第25條第5項、第48條第2項等規定得由院會決議處罰鍰)、受律師協助的憲法權利限制問題(第50-2條)等等。這些問題,都是憲法問題。

 

回過頭來,既然憲政也有主義,民主也有主義,如果二者發生衝突時,究竟誰該讓路?尤其,這裡討論的衝突不只是紙上談兵,更是早已躍上舞台成為正在發生的歷史。

 

作為行政首長的總統是人民直選,相對的,立法委員也是人民直選。亦即,在三權分立的架構,立法作為國家權力的權重,相當於行政國家權力。據此,當兩邊都是民主而發生碰撞,誰才是真的民主?

 

實際上,都是民主。這正是民主必然面臨的混亂,尤其是在民主基礎尚未穩固前,於多元價值與包容等要求下,民主始終伴隨著生成自我摧毀主張的風險。

 

惟,至此僅討論及於兩權—行政與立法。兩權之間必然不和諧(除非內閣制國家),不過,司法權的重要性也正在於斯:定紛止爭。

 

司法的權限如同立法與行政,皆源於憲法。但無論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還是比例原則等等,都太過饒口、太過書袋、太過不白話,反正只要裁判結果不符己意,就是司法不公。這過於常見,甚至司法滿意度不高早非新聞,甚至還產生要提升司法信任度的政策。不過對於這樣的問題,解方究竟是人民該增進對司法的理解,又或者是司法的裁判要符合人民的期待?

 

如此哉問其實能化約為簡單的二元辯證:到底該是情理法,或者該是法理情?

 

素樸的民主理解必然是前者,在不同層次上出現的所有問題,訴諸的最終判準是「情」,故而,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就像既然自己有時候也會紅線違停,那別人違法就體諒一下。不,是「應」體諒,如果不體諒甚至指控、檢舉別人違法,這簡直是背德地不近人情。只不過,若今某人的情不是另人的情之時,該是何人較為情有可原,將會是個無解的問題;

 

反之,若於不同層次出現的所有問題所訴諸的最終判準是「法」,那麼當發生兩情相異時,不再是誰比誰的情還多,卻是依照法(Law)。在法規範體系中,情(狀)再如何重要,至多只是考量因素之一,換言之,體系具有的規範性質,即為判斷政治集合體(例如國家)中涉於權利與權力的事物之最終標準。

 

被稱為憲政時刻的青鳥行動,實際上也是憲政危機。(攝影:陳愷巨)

 

在憲政主義的三權分立結構下,司法的權力機構建制本身,從來就沒有規範上回應民意的必要性,因為司法本身就不是民意機構。不過隨著總統於6月24日宣布作為憲法的守護者將提起釋憲,憲法法庭將成為這場爭議的最終裁判者,憲法訴訟的結果將會讓真正的問題顯現:對於司法作為政治集合體中涉於權利、權力問題的最終標準此點,究否具有共識?

 

被稱為憲政時刻的青鳥行動,實際上也是憲政危機。民主的極限雖是客觀現實,但客觀現實未必被個人主觀所認知,於是,民主能被上綱到超越憲法。然而,當一部分人認為憲政優於民主,另一部分人卻認為民主優於憲政時(憲法法庭的抗多數決困境即係因憲政主義與民主主義之間的衝突),這裏就不再是民主的多元價值所能包納的(體制內)問題。因為概念順序是為:有憲政才有民主,有民主才有多元價值。縱然此非絕對真理,仍係目前人類政治社會試錯的暫時最佳解。

 

隨著釋憲的聲請與憲法法庭的裁判,若裁判的結果未符其中一方民意(雖說與另一方民意在憲政的意義上等重),「民主」對該方而言勢必將於價值排序上凌駕於「憲政」之上。於是,共同體想像的歧異浮現,分裂逐漸明顯且擴大,法律外觀之下的,其實是一場沒有煙硝的內戰。

 

※作者為執業律師。寫作者。唯一的信仰只有知識。閱讀範圍主要是政治哲學、倫理學與女性主義。作品主要為書評、影評與政治社會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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