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不滿被媒體報導「淫魔」,提告週刊社長等5人涉犯加重誹謗等罪,檢方今認定不起訴。(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富少李宗瑞因犯下多起下藥性侵、偷拍案,2018年依乘機性交、妨害秘密等罪判決應執行29年10月定讞。然而,媒體《鏡週刊》今年2月報導蘇姓富少涉嫌性侵案,提到李宗瑞當時的犯罪手法「下藥迷姦」,並稱他為「淫魔」,遭李宗瑞提告涉犯刑法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等罪,台北地檢署今偵結,認定週刊報導為可受公評之事,全案處分不起訴。
《鏡週刊》今年2月報導蘇姓富少涉嫌性侵案時,以「比李宗瑞更壞!指控者遭攻擊 富二代淫魔迷姦偷拍逾10女」為題,內容提到「富少淫魔李宗瑞十多年前迷姦、偷拍數十名女子的重大刑案,轟動社會」、「姊妹花遭李迷姦提告」、「在酒中摻安眠藥,灌醉被害人後撿屍返家性侵」等語,引起李不滿。
李宗瑞認為,法院沒有認定他使用迷姦等非法手段,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涉嫌加重誹謗,另外,他已為了性侵案入獄服刑10多年,付出慘痛代價,現在持續被關在監獄,不可能再犯,用「淫魔」形容他屬公然侮辱罪,因此對《鏡週刊》社長裴偉、總編輯及記者等5人提告。
檢察官認為,法院基於嚴格證明法則,鑑定單位無法單從李宗瑞偷拍的錄影、錄音檔判斷被害人是否被下藥,因此判決沒認定李宗瑞以藥劑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但法院有認定被害女子都有「陷入昏迷意識不清」。
此外,李宗瑞案2012年被揭露時,媒體曾報導警方在李男住處搜出特殊麻藥「L0」,週刊記者依據當時檢警搜扣的證物及起訴書、被害女子指述,以及當時新聞報導,推測李宗瑞「迷姦」,不構成誹謗。
至於報導中使用「淫魔」一詞,檢察官指出,即使令李宗瑞感到不快,但「一個人所享受的名譽是否值得法律加以保護,應該取決於一個人過去的行為,而不只是旁人對他形成正面還是負面的意思而已」。
檢察官續指該報導的主要對象是另名涉及性侵的富少蘇郁翔,週刊記者並非惡意針對李宗瑞,且李案可受公評,該報導應受言論自由保障,因此也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基於上述理由,北檢對5名媒體人以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