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警察體系多年來「不合理的績效要求」,常使第一線員警疲於奔命,甚至鋌而走險,以違法方式執法。(資料照片)
面對他人所施加的暴力,我們尚可能有一絲還手或抵抗的力氣;然而,若今天施加暴力的是國家,我們該拿甚麼,與之抗衡?
6月26日是「國際反酷刑日」,今年,我們也迎來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通過的第四十周年。台灣自詡為人權立國的法治國家,我們理所當然地以為,刑求、虐囚早已走入歷史。然而,近期警察濫權、暴力執法等亂象頻生,不禁使我們反思,「酷刑」,是否只是藏得更深?
今年2月,屏東縣警局發生員警在執法過程中毆打嫌疑人,疑似導致嫌疑人死亡;沒過幾日,又發生武陵派出所的員警,在無具體事證的前提下,集體刑求一名路過派出所的17歲少年。巧合的是,這兩起案件,員警執法過程中,都「剛好」沒有開啟密錄器。
再回顧到近年廣為人知的員警執法過當事件:一位彰化少年只因長相被誤認為逃逸移工,被便衣警察突然抓捕導致受傷縫了17針(2023年7月);三重警察將民眾誤認通緝犯,毆打、噴灑辣椒水導致民眾多處受傷(2022年9月);中壢的警察非法盤查一名音樂老師,並對她大外割、上銬(2021年4月);高雄監獄管理員率雜役虐囚,將受刑人暴打致死(2019年10月)。事實上,警大2020年的研究報告便指出,2015年至2020年的五年間,便有56則關於警察不當執法的新聞,可能符合酷刑及其他不當對待案例。
這反映了兩大問題:
其一,是我國警察體系存有需通盤性檢討的問題,像是警察體系多年來「不合理的績效要求」,常使第一線員警疲於奔命,甚至鋌而走險,以違法方式執法。前述的不當盤查、警察誤認並毆打、當街壓制民眾等案件,都顯現警察績效制度及相關原則法制化問題,非常需要檢討改善。
其二,從早期江國慶、蘇建和、邱和順等冤案當事人被屈打成招、甚至枉死,到近期前述的多起警察執法過當、侵害人權案件,都在在顯示出國家應該正視「防範酷刑機制」的重要性與迫切性。
「酷刑」存在於人類社會幾千年之久,人們想出許多新奇巧妙卻無比殘忍的方法,施加痛苦於他人,並享受對他人施虐的過程。甚至在中世紀以及早期現代社會,「酷刑」是法律上的合法行為,並在道德上獲得容許。然而,「酷刑」是人類社會中殘忍、羞辱性極高、踐踏人性尊嚴的極端行為,往往造成酷刑受害者身心靈上難以回覆、治癒的創傷。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於1984年12月10日於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1987年6月26日正式生效,6月26日這天並被訂為「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儘管現今社會,我們似乎對「酷刑」深惡痛絕,但世界各地,包括現今的台灣社會,仍有許多我們看不見的地方,正不斷在絕望的尖叫與哀號聲中上演著一次次慘無人道的「酷刑」。
行政院曾在2018年完成《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把該公約及其議定書國內法化,落實相關規定跟國家義務;並送立法院審議,期許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遺憾的是,後續未能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不了了之。
六年後的今天,上述的多起不當執法、國家暴力案件讓我們了解到,「酷刑」在台灣尚未遠離,為了避免未來更多受害人求助無聲、求償無門,《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仍有它的必要性及急迫性。台灣若能儘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並在國家層級設置獨立防制酷刑機制,來確保各機關確實落實公約規定,或許才能完整國家人權保障所缺失的那一塊拼圖。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案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