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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憲法機關都應該作為自由民主憲政的守護者

廖國翔 2024年06月27日 07:00:00
外界不只期許總統作為自由民主憲政的守護者,更期待立法者應該也要有作為自由民主憲政守護者的自我要求。(圖片摘自總統府網站)

外界不只期許總統作為自由民主憲政的守護者,更期待立法者應該也要有作為自由民主憲政守護者的自我要求。(圖片摘自總統府網站)

賴清德總統首度發表敞廳談話,表明將依憲法公布目前爭議的立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藐視國會罪。但因為系爭法律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侵害人民基本權之虞,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與憲政體制不符、國會調查權恐侵犯司法權及監察權,另可能侵害人民之隱私權、營業秘密及不表意的自由等,因此基於「守護憲政秩序」及「保護人民權利」之憲法誡命,他將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法規範違憲審查)及暫時處分。

 

賴總統強調,總統為自由民主憲政的守護者,既然修法有違憲疑慮、混淆權力分立之分際,身為總統即應責無旁貸,善盡職責採取行動,透過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確認系爭法律之合憲性,如此才是向國家負責、向歷史負責,也才能不負人民所託。賴總統並強調,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憲法法庭作為維護憲政秩序、保障公民權利之最高司法機關,就憲法法庭裁判之結果,朝野均應予以尊重且接受,也希望社會大眾給予支持,而釋憲過程中的討論與辯證,則是台灣社會對於民主憲政的再次確認,也會讓民主社會更加成熟,透過如此對話,民主才能深化,而現在就是捍衛自由民主憲政的歷史時刻。

 

筆者認為,這是個很有高度的談話,除說明本件聲請法規範審查的必要性外,更把總統為何可聲請司法違憲審查之憲法脈絡梳理清楚,同時呼籲朝野均可於此過程中表達意見,但無論最後結果如何,均應尊重憲法法院之判決。其所傳達的是,我們社會需要的是對話而不是謾罵,當各機關對於憲法權限發生爭議時,大家都能有不同意見,但最終均應尊重憲法法庭為憲政秩序下一錘定音的仲裁者,唯有如此,這中間的所有討論才不會是虛耗,反而是民主深化的過程。每一個重大的憲政辯證,都是我們的憲法時刻。

 

然而,藍白對此談話非常不以為然。國民黨團的回應軟弱無力,只是呼籲賴清德不應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對立法院作成的法律應該謙卑,並且要大法官做出合憲判決。民眾黨團的回應則是不知所云,先是黃國昌跳出來說賴清德不該把總統當成太上皇,民眾黨團臉的聲明則說總統依個人意志凍結國會改革法案、決定法律是否要施行,如此是在搞個人獨裁、自命為大法官。但總統不就已經公布法律了嗎,哪裡有依個人意志決定法律是否施行呢?總統說的是要聲請司法違憲審查,哪裡自命為大法官了呢?確實有部分學者主張,總統有拒絕公佈有重大明顯瑕疵的違憲法律之憲法上權限(筆者不贊成此見解),但賴總統並沒有這麼做,而是交給憲法法庭作裁決,民眾黨真的知道自己在罵什麼嗎?前面說這是不知所云,還真的沒冤枉他們。

 

我們同時看到一個很奇怪的現象,無論是行政院經總統同意後,將法案移請立法院覆議,亦或是現在總統及行政院等關係機關聲請違憲審查,這其實都是憲法上所規定的機制,理應是正當權力的行使,更是權力間「相互制衡」機制的一部份,但藍白對此的回應都是「不尊重立法院」或「獨裁」,為什麼遵循憲法機制對於法案表達窒礙難行或違憲疑慮,完全按照憲法的遊戲規則,卻可以被稱為獨裁?筆者真的不懂。真正該被稱為獨裁的,是立法院認為只要是自己三讀通過的法律,任何人都不得有意見,這才是國會獨裁。權力分立的目的是要防止權力集中在單一機關,若沒有任何機關可對高舉代表民意大旗的立法權進行制衡,此時的立法獨裁並沒有比行政獨裁來得不可怕。

 

總統作為憲法的守護者,這概念是由德國學者卡爾施密斯提出,其認應讓國家權力中具「中立性、調解性和規制性權力」性質者,作為憲法的守護者,對抗任何威脅國家的行為來保護憲法,這也是德國威瑪共和憲法中的觀念,而中華民國憲法在制憲時,主要起草者張君勱即是以威瑪共合憲法為藍本設計,因此才設計有像是總統的院際爭議調解權這樣的權限。戰後德國基本法引入違憲審查制度後,這個憲法守護者角色就由憲法法院擔綱。我們的憲法也是一樣的設計,將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作為憲法的守護者,作為守護憲法的最後一道防線。

 

那賴總統說總統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守護者錯了嗎?當然沒錯,其實任何憲法機關本於對憲法的忠誠義務,都應該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守護者,總統如此,立法院亦然。但藍白主導的立法院現在似乎成為憲政秩序的破壞者,所以才反過來對總統宣誓維護憲政秩序的說法急著跳腳。作為人民,我們其實不只期許總統作為自由民主憲政的守護者,更期待立法者應該也要有作為自由民主憲政守護者的自我要求,而不是抱著我代表民意最大、違憲沒什麼的心態。人民賦予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當然希望其所制定之法律都能保障全體人民之權利,而不是假制衡之名,無節制地擴張自身權力來對抗其他國家權力,甚至反過來侵害人民的基本權。當今不幸如此,那當然只能由總統及相關機關,依循憲法機制,將可能擴權違憲之法律交由司法審查定奪。

 

最後來談院際爭議協調權,也就是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這其實可以從憲法本文對總統的定位來理解。在憲法本文中,總統是沒有實權的國家元首,是高度超出於五院以外的存在。這邊講的高度並不是上對下,而是有點像是日本或英國的君主,擁有獨立於政治場域以外,超然中立的地位,相對受人敬仰或信賴,因此說話說得上分量,在五院尤其政治場域的行政與立法間發生爭議時,能夠當個憲政上仲裁者,來協調處理。

 

但總統民選後,總統是實質的行政首長,透過任命行政院長掌握行政權,與其他憲法機關屬於相互制衡的關係,總統本身亦身處政治場域中,其實已經不宜當作公正的憲政上仲裁者來協調院際爭議。憲法第44條雖然沒有凍結適用,但也名存實亡了,這點黃國昌說的倒是沒錯。

 

從而,賴總統說本件不能行使院際爭議調解權是正確的,因為總統也是本件爭議法案的適用對象,當然不可能自己調解自己有關的紛爭。至於他說往後視必要之情形行使,其實也只是宣誓性質而已,蓋於當前憲政制度下,已經無從期待一個在政治場域甚至風暴正中心的總統,去對政治議題行使協調權,在相互制衡的關係下,總統搖身一變成為調解者,任誰都不會服氣。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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