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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這樣的裁判品質是怎麼調升最高法院的?

黃錦嵐 2024年06月30日 07:00:00
最高法院庭長的人事「話語權」,流於「霸道」,固然不宜,但是,完全剝奪成了「啞巴」,流弊也不小。(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最高法院庭長的人事「話語權」,流於「霸道」,固然不宜,但是,完全剝奪成了「啞巴」,流弊也不小。(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司法院6月初甫召開人審會,並決議通過一批調升最高法院的法官、庭長人事案,檢視決議調遷名單,筆者聯想起有位資深法官友人曾對筆者說過的話:「讓你「司法烏龍檔案」點名痛批過的法官,似乎都會升官!」,法官友人這句話有點戲謔,但其真意當然不是所有升官的都是被筆者痛批過,不過,筆者確實發現有幾位法官的調遷(升),讓筆者不禁拍案驚奇。

 

這樣裁判品質的法官能升任最高法院庭長?

 

例如,有位法官L君24年前因一份判決書附件都模糊不清了,竟然也能採為論罪依據,最高法院當年的襄閱庭長紀俊乾發現,即將判決書拿給司法院長翁岳生看,並說:「這位L法官有依法提示、調查、辯論這份附表證據嗎?」,或許正因為如此,這位L法官在翁岳生任內始終未能調升最高法院,迄96年間,翁岳生卸任了,才獲調升最高法院辦事,事隔17年,L法官多年媳婦熬成婆,歷經邵燕玲、吳燦等數位庭長嚴格「調教」,從調辦事法官、法官(100年6月通過實任)、資深法官、審判長之後,終於獲司法院首肯升任庭長,這就是最高法院論資排輩升庭長的典型案例。

 

這位L法官能否勝任庭長之繁劇?筆者認為,有待觀察(這也是筆者姑隱其名的原因),畢竟,經過10多年的最高法院歷練,他的審判功力或許已經大增,判決品質再無疑慮,其判決不會再激發嚴重物議及後遺症(例如,10多年前輕判三歲女童遭性侵案及今年3月逕判原住民王光祿非常上訴案無罪定讞),也未可知。

 

二審不要,司法院「塞」給三審

 

再如,有位調最高法院辦事法官Z君,這次獲得「扶正」,也讓筆者十分驚訝,且十分憂心。這位來自高雄的Z法官,在調高雄高分院辦事2年(即二專生)之後,調金門高分院法官,任滿,原要回任高雄高分院,但時任雄分院長劉令祺以「無缺」為由婉拒─不止無「庭長缺」,甚至連「法官缺」都沒有!據司法內部人的說法,Z法官的裁判品質在高雄是「有口皆碑」的,後來,因金門高分院院長吳三龍(現任司法院秘書長)推荐,說Z法官裁判不錯,司法院才於6年前將Z法官調最高法院辦事,然而,當時最高法院資深法官及庭長對Z法官的裁判品質也是「知根知底」的,反對的聲浪也不小,可惜,最近10年來,最高法院庭長對於院內法官、庭長人事案的「話語權」,已經幾近於零了,反對當然無效,司法院仍然將Z法官「塞」給最高法院了。

 

Z法官在最高法院6年期間,他所擬的裁判書草稿,可說讓歷任庭長(或審判長)苦不堪言,改不勝改,又不敢逕將顯然堪慮的裁判草稿送合議庭評議,唯恐一不小心,通過評議問題就大了,因此,只要一有機會都想將Z法官「釋出」。

 

可是,6年來,兩度調辦事期滿,即使在一片反對留任聲中,最高法院都無法將Z法官「回任」二審。首先,是3年前,當時的高雄高分院院長莊秋桃與高本院院長李彦文均婉謝拒收,同樣是連「法官缺」都沒有!如今,6年期滿,高院院長高金枝及雄分院長簡色嬌同樣以「無缺」為由婉拒,這就樣,這位「二審沒人要」的Z法官,最後由「最高法院收了」─司法院(不知是不是秘書長吳三龍力保的?)讓他補實最高法院法官缺了,司法院這種人事調遷方式,堪稱當代的台灣司法奇譚!

 

經筆者撰寫「司法烏龍檔案」痛批過的法官,這次調升最高法院辦事的,還有高院庭長蔡廣昇、陳德民。另外,高院審判長吳冠霆這次也獲調升最高法院辦事,他近日有3件離譜改判無罪案例遭最高法院嚴詞指摘,達到「司法烏龍檔案」評述標準,限於篇幅,以下僅略述離譜論證大要。

 

高院審判長吳冠霆的3件離譜無罪案例

 

法官審案,應綜合全案證據資料,不論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直接或間接證據,均應一律注意,詳細調查,再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定取捨,不得割裂各項證據,分別單獨觀察判斷,這是職司刑事審判法官的最基本邏輯概念,也是基本證據法則。

 

很可惜的,這麼最基本的邏輯概念、基本證據法則,高院審判長吳冠霆竟然在短短幾個月內一而再、再而三的違反,檢察官上訴後,最高法院也都在短短幾個月即撤銷發回更審,如此審判品質,司法院竟然也能將他調升最高法院辦事!

 

司法院如此人事調遷,最高法院的裁判品質能讓人放心、信服嗎?筆者認為,堪慮!

 

例證一、李佳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罔顧勘驗法定程序,逕行自己鑑定筆跡改判被告無罪

 

稍有刑事審判經驗的法官都知道,筆跡鑑定是相當精密的專業,若非經具專業技能的鑑定人鑑定,透過勘驗法定程序,製作勘驗筆錄,再經合法調查程序,是不能逕由法官自行比對恣意判斷的,簡言之,筆跡鑑定之勘驗與採證,是職司刑事審判法官的「基本功」。

 

可是,就是這個「刑事基本功」,高院審判長吳冠霆(受命法官陳勇松)於112年10月4日審判李佳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時,不止違反了,甚至還逕行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被告無罪,案經高檢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段景榕於今年2月撤銷高院誤判發回更審(參見113年台上字第299號判決)

 

更荒謬的是,吳冠霆與陳勇松所引用對被告有利的「另案偵查卷」,在本案卷中並不存在,真不知吳冠霆是如何踐行證據之提示、調查及辯論程序的?筆者合理推論,這些所謂的「另案偵查卷」,吳冠霆與陳勇松根本未經合法的提示、調查及辯論程序,即逕行採為改判被告無罪的依據了。

 

至於其他割裂證據觀察之論證謬誤,因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中,並未詳述其態樣,筆者就不擅自揣測了。以如此粗糙之裁判品質及怠忽態度,司法院也能將吳冠霆調升最高法院辦事,最高法院裁判品質能不讓人憂心嗎?

 

例證二、鄭志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罔顧補強證據,割裂證據觀察,改判被告無罪

 

鄭志光因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新北地院原判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另犯恐嚇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鄭志光不服上訴,高院審判長吳冠霆、受命法官陳勇松於112年9月20日改判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恐嚇案部分,因屬二審定讞,檢察官不得上訴而無罪定讞,至於非法持槍部分,最高法院審判長段景榕於113年1月撤銷發回更審。(參見112年台上字第5517號判決)。

 

據最高法院的指摘意旨,吳冠霆與陳勇松的無罪論證,最關鍵的謬誤,是將卷內所有具補強證據資格,且均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的情況證據,置而不論,未就其證明力綜合評價,也未說明取捨證據的理由。

 

另外,吳冠霆與陳勇松不採證人證言的論證方式也很「跳躍」,根本是依常識揣測臆斷,毫無法官依法調查論斷的章法,筆者很疑惑:「這麼粗糙、簡陋的論證方式,真的是高等法院法官所作出的審判嗎?」。

 

例如,有樊姓、田姓兩名證人因與本案槍彈有利害關係,吳冠霆與陳勇松未剖析其利害關係為何、陳述前後之變化與可能原因,以及其等證言有何瑕疵,也未依對質、詰問之合法調查程序予以檢驗、評價、論斷,即遽指其等經警方拘提到案後,基於一致之利害關係指述被告為本案槍彈來源,即不可信。

 

檢閱以上兩件案例之後,或有司法內部人會替吳冠霆抱屈,認為裁判書草稿是受命法官陳勇松所撰擬,應負主要責任,吳冠霆雖有疏於檢閱修改之責,難以苛責,但筆者認為,假若再參酌以下例證三的離譜割裂觀察證據改判被告無罪的態樣,即可知道,吳冠霆對於三件案例的割裂證據觀察改判被告無罪離譜謬誤,事實上,並不因受命法官之不同而有不同的,他身為審判長責無旁貸!

 

例證三、吳兆廷、梁子杉妨害性自主等案─罔顧補強證據,割裂證據觀察,改判被告無罪

 

吳兆廷與梁子杉因對酒店坐檯小姐犯強制性交罪,台北地院分別判刑7年10月,高院上訴審也維持原判,但112年5月高院更一審審判長吳冠霆、受命法官邰婉玲改判吳、梁均無罪,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於112年11月30日將無罪誤判撤銷發回更審(參見112年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

 

吳冠霆與邰婉玲的無罪論證關鍵,也是割裂證據觀察,將卷內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的各項證據資料,予以割裂,分別單獨觀察判斷,均認定不足採為補強證據,僅以告訴人應有性交易之情形,以及其前後指述不一為由,即遽然認定告訴人的控訴難以採信。

 

最高法院庭長對人事「話語權」淪落之流弊

 

評述完幾位調最高法院法官、庭長人事案與判決之後,筆者擬略談最高法院庭長對人事「話語權」的淪落之流弊。

 

筆者在最高法院「行走」,逾35年,親眼觀察到最高法庭長對於人事「話語權」,從「霸道」到「一夫當關」、「一錘定音」程度,衍生出青壯法官不滿譏評的「近親繁殖」,經司法院大力改革(削權?)之後,最高法院庭長對於人事的「話語權」,近10幾年來,逐年的削弱,迄今,可說是幾近於零了。

 

筆者認為,昔年讓最高法院庭長掌握法官、庭長的人事調調遷「話語權」,的確使庭長飄了,流弊也不小,有些二審法官因裁判見解「離經叛道」被「封殺」,幾無機會調升最高法院法官,所謂「近親繁殖」的譏評是確有根據的,而最高法院審判日益保守,只求平穩,長年死抱著判例,缺乏新見解衝撞,也是顯而易見的。

 

可是,當最高法院庭長的人事「話語權」被剝奪之後,最高法院的裁判品質就好了嗎?觀察最近10年的最高法院法官人事流動,筆者要說,「封殺」特定法官的弊端是消弭了,新見解也湧進來了,昔年死抱判例之風不再,這是「近親繁殖」之弊解除之後的好處,可是,新的流弊又滋生了,因為,欠缺最高法院庭長的人事把關(畢竟這些庭長對於二審法官常犯的審判謬誤是知根知底的),有些二審裁判離譜的法官也調進最高法院了,最高法院庭長明知卻無法反對(或反對無效),其結果就是,當筆者評議「司法烏龍檔案」時,經常會評議到「曾經或即將」調最高法院辦事法官的離譜誤判。

 

最後,筆者要說的是,最高法院庭長的人事「話語權」,流於「霸道」,固然不宜,但是,完全剝奪成了「啞巴」,流弊也不小,不知司法院是否曾研究過「允執其中」的制度,既能參考最高法院庭長的具體考評意見,又能避免最高法院庭長對法官、庭長人事案有專擅霸道之虞?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關鍵字: 司法烏龍 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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