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提案修改憲法訴訟法,還還想定監察委員行為法,不愧是對所有機關都是上對下的「憲法之母」。(攝影:陳愷巨)
國民黨針對大法官再出招,翁曉玲等提案修改憲法訴訟法,將現行法中參與辯論、評議、作成判決之「現有總額」定義為「增修條文所定大法官人數」,也就是15人。一旦修法通過後,無須考量大法官之現有人數,所有判決都需要10人以上參與,且8人以上同意,大幅增加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之難度。甚至將來立法院只需要杯葛大法官之人事同意權,讓大法官無法達應參與判決之人數,即可癱瘓憲法法庭之運作,而這其實就是國民黨想要做的事:「打不贏就從制度上破壞它」。
首先來說這立法技術有多麼拙劣,現行憲法訴訟法中,關於大法官參與判決之人數,都是用「現有總額」作為基準,例如第26條第1項規定:「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第30條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為什麼要規定「現有總額」,就是考慮到大法官並非隨時可以法定總額15人開會,這其中可能有出缺尚未補、有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有個案迴避事由等,因此必須以審理案件當時的「現有總額」做為門檻。但翁曉玲的修法,則是無視於這一切,硬性規定「現有總額」就是「法定總額」。試問,如果「現有總額」就是「法定總額」,那麼在這部法律中規定及定義「現有總額」的意義何在?倒不如把「現有總額」的「現有」兩字全部拿掉,看起來還不會那麼突兀。因此才說,這立法技術有多麼拙劣。
撇除此點不談,更嚴重的其實是在於,這已經實質侵犯了司法權固有的「審理規則制訂權」,甚至會在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無法有效行使時(無論是總統不提名,或是立法院杯葛、亦或是二者持續僵持不下),使作為司法權核心的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無法運行,這其實已經達到釋字第585、613號所說的「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及「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國家機關之核心任務」之程度,嚴重侵犯司法權。
「若考察過去釋憲實務,
從而,司法權依其憲法上固有之職權,有「審理規則制訂權」,此乃法理上當然之理解。其中,作成判決的可決數就是審理規則之一部分。考察立法沿革,過去憲法訴訟法上關於大法官作成決定時之人數要件規制,這最早規定在大法官會議規則,是由司法院令制訂,很清楚這不是法律保留的事項,即便後來法制化,也絕對不代表司法權從此將此權限「讓渡」給立法權,或司法權將就此受立法權之拘束。質言之,這個司法權固有的審理規則制訂權,不容其他憲法機關侵犯。立法權也不可能透過法律,去限制司法權關於職權的行使。也由於這不是法律保留事項,縱算於立法院中,藍白以優勢席次完成系爭修法,這也不代表司法院不能自行頒佈新的審理規則,及宣告該修法違憲。
上面關於立法權主動提案立法修改司法審理規則,侵害司法權固有的規則制訂權,其實就跟日前爭議的花東三法、近日爭議之離島建設條例等,透過主動立法的方式來侵害行政院的政策形成權是類似的問題。都是覺得有立法權的人最大,想要透過立法的方式,實質侵奪其他憲法機關的法定職權,這都是國會擴權、奪權計畫的一環,視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如無物。啊!差點忘了,翁曉玲還想定「監察委員行為法」,真不愧是對所有機關都是上對下的「憲法之母」。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