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直播娛樂產業蓬勃發展,但近年網路主播與直播公司間因契約糾紛不斷。(合成畫面/小糖提供)
網路直播娛樂產業蓬勃發展,從事主播、導播或相關工作者愈來愈多,形成龐大的產業鏈。然而,近年來不斷發生網路主播與直播公司間的契約糾紛,不少初出茅廬的年輕主播因對法律認識尚淺,經常誤陷不合理契約的文字陷阱,事後想另尋出路或跳槽卻被告上法庭,遭求償上千萬天文數字。面對新興行業的崛起,行政權及立法權應快速跟上社會的進展,制訂相關法律來保障網路主播的工作權益,抑或設下規範以約束直播公司的合約內容,才能做好人民的最佳後盾。
在科技發展飛速的21世紀,幾乎每個人都離不開手機與電腦,每天收看短影音、圖文創作及網路直播成為大多數人的休閒娛樂,從事影音創作者、網路名人和直播主的工作者也愈來愈多。但近年來,不少直播主因簽訂不平等的分潤契約、綁架條款,被直播公司抽取超高比例工資,或遭限制不得跳槽另尋更好出路,只要違反合約內容就會吃上官司,面對工資2倍甚至3倍的高額違約金。
然而,面對擁有雄厚資本的直播公司,直播主若想尋求政府部門的協助,恐怕也求助無門。由於台灣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保障族群,僅包含與資方簽訂「承攬契約」或「勞雇契約」的勞工,直播主與直播公司簽訂的屬於民事契約,雙方發生糾紛時只能自行協調處理,因此,主管勞工權益的勞動部不僅無法針對直播公司的不合理契約開罰,更沒辦法保障這些網路主播的工作權益。
對此,長年關注青年議題的國民黨立委羅廷瑋,上月27日召開「政府無視網路平台與直播主簽不平等契約遭鉅額求償」記者會,要求政府針對直播產業提出制式合約,並將網路主播列入《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的藝文工作者保障族群內。羅接受《上報》訪問時指出,網路直播是近10年來崛起的新型產業,從事主播工作的人愈來愈多,政府卻遲遲未將這些工作者的權益納入法律保障範圍,網路主播被不平等契約「綁架」或求償的報導層出不窮,工作環境相當惡劣。
羅廷瑋表示,在眾多直播公司與主播的契約糾紛中,法院通常認定雙方簽訂的合約為民事契約,只要雙方合意、不違反善良風俗就具有法律效益,但「業績達標就自動續約」這項條款並不合理,主播達到業績門檻是憑藉自身努力,不僅創造自身價值,也為公司帶來更多獲利,不應該用自動續約條款來限制主播出路。羅舉例,主播就像是職業運動員一樣,表現愈好自然身價愈高、人氣愈旺,直播公司應該要以正向獎勵來留住人才,而非用消極條款來限制主播自由。
「那場記者會中,我找數位部、勞動部跟文化部來協調,就是想找到一個可以保障直播主工作權益的專責部會。」羅廷瑋說,數位部主管網路內容及平台,勞動部主掌勞工權益維護,文化部有特別條例保障藝文工作者,但3個部會都認為,網路直播並非他們的主責族群。羅表示,目前最有可能的修法方向,是透過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規範的「文化藝術工作者族群」,將網路主播納入勞權保障範圍,同時請勞動部研擬網路直播使用的制式契約,避免直播公司在契約中藏著不合理的條約陷阱。
羅廷瑋也指出,從事網路直播的族群以年輕人居多,對法律的認知尚不成熟,如果沒有政府來協助保障這些年輕人的權益,之後只會有更多受害者出現,他現在已經掌握有至少10位不合理契約的受害者,隱藏在檯面下不敢發聲的恐怕有上百位,數量非常龐大。羅強調,其他新興行業像是美食外送員、圖文創作者、Youtuber及自由健身教練等,也都可能在與企業簽約時面臨陷阱條款,如何健全各行各業的工作環境,還需要政府持續關注努力。(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