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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15歲少女翹家曾和8男接觸 警方朝略誘罪偵查

上報快訊/胡玟惠 2024年07月09日 17:00:00
離家出走的15歲少女稱自己8天跟8位男子接觸,警方將朝略誘罪方向偵辦。(合成畫面/取自《林口大家庭》臉書社團)

離家出走的15歲少女稱自己8天跟8位男子接觸,警方將朝略誘罪方向偵辦。(合成畫面/取自《林口大家庭》臉書社團)

新北市林口區有位15歲李姓少女7月1日,跟家人說要外出買早餐便不知去向,警方歷經8天,昨晚(8日)7點尋獲。不過,少女只向警方交代後4天的行程,目前已知少女至少跟8位男子接觸,其中2人家借宿,目前雖然少女堅稱自己沒被略誘,警方仍不敢大意,將朝略誘罪方向偵辦。

 

李姓少女原本就讀新竹某國中,今年6月畢業後,家長帶著少女至澎湖旅遊,不料,少女回台後意猶未盡,本月1日上午以買早餐為藉口離家。

 

李姓家長發現女兒不見後,立即報警,警方本想透過手機即時定位少女,但少女手機多半關機,最終由警方調閱大量監視器,找到少女定位於桃園龜山區。

 

警方前往桃園市龜山區,發現少女在20歲高姓男子住處,因此將她帶回。少女獲尋後向警稱,因為太難忘澎湖海邊,也想脫離父母掌控,所以自行決定翹家,請大5歲的男性友人開車帶她去南寮玩水。

 

她也坦承,這8天靠的是8名不同男性友人接濟,留宿其中2人家中,手機關機,則是為了不想被爸媽打擾。

 

由於,少女目前只交代7月5日到8日行蹤。其中,包含5日當晚入住20歲楊姓男子位於新竹家中,6日到新竹市北區,6、7日兩天晚上則投宿在20歲高姓男子桃園市龜山區金湖街家中。由於,頭4天行程至今尚未完整交代,警方推測,和少女接觸的人數超過8人。

 

然而,依據《刑法》第241條,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且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仍以略誘論。(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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