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林口用地弊案,二度交保後步出法院,檢方再提抗告。(陳愷巨攝)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林口用地弊案,二度交保後步出法院,檢方再提抗告,高等法院10日火速審理後作出裁定,2度撤銷交保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裁。且註明「不得再抗告」。
高院合議庭認為,原本桃院認鄭文燦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基於趨吉避凶及脫免刑責人性,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高院質疑,桃院又以鄭卸任市長職務已逾1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未釋明鄭的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或被告的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以及主要證人已指訴綦詳,除年近90歲楊姓被告交保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相關蒐證照片都在卷內,認為鄭沒有勾串之虞,見解有疑義。
高院指出,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可認定鄭文串有勾串證人可能,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鄭可以輕易與這些涉案人接觸、聯絡。鄭文燦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高院認為他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還有潛在未浮現的相關人,有勾串可能,這並不違反常情事理。
高院認為,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的資訊工具勾串實非難事。桃院以案發至今已多年,鄭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了鄭的實質影響力,有再斟酌之餘地,因此銷原裁定,發回桃院更為妥適裁定。(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