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高院昨天發回地院更裁,藍委吳宗憲強調,切莫忽視政治力的實質影響。(資料照片/楊約翰攝)
鄭文燦涉貪傍晚遭收押禁見,高等法院昨天10日表示,原裁定認為案發至今已多年,且卸任職務已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因此撤銷裁定,並發回桃院更為妥適裁定。對此,藍委吳宗憲在臉發文說,「高院裁示有道理,而他們不方便說的,就由我來說清楚,切莫忽視政治力的實質影響。」
藍委吳宗憲在臉書上發文指出,連路人都知道鄭文燦是大阿哥,否則,怎麼可能在極短時間用極少見的2千元,來湊出5百萬的交保金?離開桃園市市長職位才1年多的鄭文燦,他的人脈、資源就都無法再協助介入影響該案了嗎?換句話說,真的像地方法院一開始所述「難認有羈押必要性」嗎?
吳宗憲揭露鄭文燦的人脈說明,前幾年,鄭文燦當選新潮流組成的協會理事長,在其中成員臥虎藏龍,例如「兩岸國際」召集人是現任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憲法法制」召集人就是此次幫鄭文燦訴訟律師鄧翊鴻,更何況中央政府上至總統;下至各部會首長,哪裡沒有新潮流的影子?政治人物和政黨的影響力,從來就不容小看!
吳宗憲強調,他在司法界打拚了幾十年,現在踏入了政壇,更深入地看到了我國政治勢力的影響能有多龐大,包含「派系勢力盤根錯節、政治的觸手無孔不入」,而這些。都是無法直接呈現在承審法官的卷證中。但是,它的影響就不存在嗎?卷內沒有,就沒有關說?就沒有施壓?
吳宗憲表示,貪瀆案件是「情節複雜、結構性共犯的犯罪類型、有高度隱密性」,不易從外界窺視犯罪全貌,極需辦案經驗豐富,更需要對於官僚體系文化、政商關聯性有敏感度的司法官處理。
吳宗憲舉法條說明,《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有規範「旋轉門條款」,3年內不得從事與原任職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行為,就是為了迴避無形的影響力,也在在證明政商關係、人際往來,不會因為一離職就切斷。
吳宗憲表示,強調無罪推定,目前都是羈押必要性的論述,寫這篇文的初衷,是肯定本件檢、調、審的專業,同時他提醒法官,在判斷貪瀆案件時,切莫忽視政治力的實質影響。(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