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三讀條文明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偵查有必要及關連時得調取。(取自freepik)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定義及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的程序,比照通信紀錄的調取,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後調取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月6日併案審查「打詐4法」中,行政院、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會討論後初審通過,但有部分條文保留,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長韓國瑜7月12日主持黨團協商後,保留條文均取得共識,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對於協商結論並無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