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訴法》科技偵查入法 GPS、M化車等工具協助辦案

上報快訊 2024年07月16日 21:58:00
立法院今天(16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未來得以GPS、M化車等科技工具可加入偵查辦案。(王侑聖攝)

立法院今天(16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未來得以GPS、M化車等科技工具可加入偵查辦案。(王侑聖攝)

立法院今天(16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可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調查通訊設備位置,也得用「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但須符合相當規範。

 

立法院會傍晚處理該法案同時,朝野黨團達成共識,共同提出修正動議,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訂「特殊強制處分」章。

 

條文明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對第三人實施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條文新規範,不得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實施當日不足24小時,以1日計。有再次或繼續實施的必要者,要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如果可預期實施期間將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者,得於實施前,依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此外,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的行動通訊設備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

 

為調查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的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對軍事上應秘密的處所,非得該管長官允許,不得實施調查,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參酌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所應享有的受有效協助與辯護權利,這次修法,增訂辯護人於偵查訊問程序中的筆記權。(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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