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49條條文,朝野黨團協商共識,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王侑聖攝)
立法院今天(16日)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49條條文,內容明定,朝野黨團協商達成共識,通過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的修正動議,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的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經濟部定訂。
依據新修法調整,也就是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席次將不低於二分之一,然而,就《電業法》規定,每年3月、9月會召開電價審議會;換言之,今年9月的電價費率審議委員,就會適用新組成規定。
現階段的電價費率審議會委員則有17席,政府機關代表共經濟部、經濟部能源署、行政院消保處、主計總處、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國發會經濟處、公平會競爭處、經濟部綜規司等9席,至於,工商及消費者團體有工總、商總、消基會占有3席,專家學者代表5席,政府代表過半數。
經濟部表示,這次修法,要求以公平、公正及公開透明原則審議電價,附帶決議也規範審議會審議電價時,需考量對民生、物價、產業競爭力及能源使用效率等各面向的影響,及電價審議會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兩周內公告,並公開發言紀要,以維持公開透明原則,確保電價審議機制發揮正向作用,經濟部表示,將依照母法規範,儘速完成相關子法訂定。(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