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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國會改革法案幾乎全凍結 賴清德暫不用國情報告

上報快訊/胡玟惠 2024年07月19日 17:10:00
憲法法庭於10日開庭後,在今天裁准暫時處分案。(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憲法法庭於10日開庭後,在今天裁准暫時處分案。(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立法院通過近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因違憲及擴權疑慮引發爭議。自行政院提出覆議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監察院接連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於10日開庭後,在今天(19日)裁准總統、行政院及監察院、柯建銘等51名立委聲請的暫時處分案,意即賴清德總統目前不用至立院國情報告。

 

憲法法庭表示,202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此外,202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則是得暫予適用。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上述憲法法庭裁准部分包括,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之 4(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聽取報告與質詢)及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調查權之行使部分及聽證會之舉行部分及藐視國會罪部分。

 

 

憲法法庭裁定,此案件暫時處分裁定,若有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之情形時(聲請案件業經裁判、裁定後已逾六個月,或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評決裁定撤銷),失其效力。(責任編輯:蔡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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