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性侵的兒保議題,簡化、限縮於傳媒報導的嚴謹或寬鬆,實有其本末倒置之虞。(取自pixabay)
一起攸關到幼兒被性侵害的兒童保護事件,背後實有其扣緊『體制—權控—運作規範』考察架構的『兒權政治』論述意涵。
話說:2022年7月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首次收到幼兒園方的校安通報,然而,調閱監視器查並無明顯異狀,檢方偵查也以不起訴處分,但是,2023年7月再次收到園方通報,始知已有多名兒童受到同一教保員的性侵傷害,此一再次觸法的慣犯行逕,引爆出來的是諸如質疑媒體何以不詳加報導該起事件及其揭發狼師學校名謂,藉以避免將孩子送入虎口?是否因為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不能寫出任何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致使傳媒避免被開罰而不加以報導,進而失去免於二次戕害的預防性保護作用?至於,作為最終父母的國家機器,是否怠忽職責於欠缺積極性作為,造成侵害者的肆無忌憚,以至於兩年後才被繩之以法?是否陷入「保護受害者」及其變相「保護加害者」的立法精神衝突?以及監察院逕自揭露加害者與幼兒園資訊,復加行政院衛福部、教育部千夫所指於對地方政府的圍剿行徑?
顯然,這些的提問議論,實則因為再犯、累犯抑或慣犯之故,而讓『兒權潘朵拉盒子』一舉被掀開,乃甚至於淪為包括政治、社會、司法、傳播等等本位主義的多方角力戲碼,藉此模糊復歸於捍衛兒權的基本提問,如此一來,要如何將初犯、再犯的加惡犯罪歷程,進一步地擴大至事發之前、之中與之後的鑲嵌、貫通,從而讓停損設置的人身戕害,據以找到權益保障的積極性策進作為。
冀此,藉由「體制結構—權控關係—利益集團—運作規範」的架構分析,得以解讀整起性侵害事件不同階段之於特定事件演變的時間軸線,並且有其來自此時斷點所可能會涉及到人事物及其當下的處理情形,如此一來,一方面追索嫌疑犯當事者成長過程的家系圖、關係圖與生態圖,以直指個人動力、家庭動力某些的可能破口之處?
再則,從初犯第一案到再犯第二案的時間空窗、從司法調查到停職限招的分殊權益,以及從揭露園名到借殼上市的權變作為,涉及到的乃是司法裁判、行政裁量、法規禁令、媒體禁聲、中央沒擔當、地方少承當、無罪推定的加害者勞權、預防性停職的受害者兒權、加害者的防治量刑處遇、受害者的創傷知情療遇,從而環扣以成為涵蓋政府、民間、傳媒、輿論、專業者在內的一干利害相關人等(stakeholders);連帶地,聚焦於工具層次的兒保性侵資訊揭露議題,更有其包括正確、完整、及時、充分、透明與對稱的「資訊處理」及其「誰來揭露資訊」、「如何揭露資訊」以及「資訊揭露與否的衝擊影響」等關乎到各項「限制報導」命題旨趣的糾結拉扯。
總之,資料顯示從2016年通報案數有185件、遭幼兒園或安親班老師性侵數有4人,演進到2023年通報案數有206件、遭幼兒園或安親班老師性侵數有22人,這亦點明當代台灣社會並沒有隨其文明的進化,以讓對於兒童人權的保障,更形紮實、落實,如此一來,將性侵的兒保議題,簡化、限縮於傳媒報導的嚴謹或寬鬆,實有其本末倒置之虞,更遑論擺盪於「媒體報導原則」及「市場競爭法則」而來的衡平關係和生存之道。就此而言,對於兒童保護運作機制建置、服務協力網絡之於「道為本」的根本探究,已經是被窄化於媒體限制報導之於「技為末」的遊戲規則操作,這多少模糊問題爭議的焦點,甚或淪為某種醜表功的「兒權政治」。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