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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助理費案】全程旁聽律師蘇奕全提「兩見解」 研判貪汙機率不大

許雅慧 2024年07月22日 20:44:00

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24日(周三)上午11點宣判。(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24日(周三)上午11點宣判。曾全程旁聽的律師蘇奕全今天(22日)指出,高案中,4名助理皆確實從事助理工作,對所申報加班時數也都證稱,實際加班絕對超過所申請時數,因此,並無以人頭助理詐領情事,他研判,成立貪污機率不大。

 

過去,民代詐領助理費司法案例相當多,貪汙有罪、無罪判決皆有,律師蘇奕全表示,他看到許多網路或政治評論,以人頭助理詐領成立貪汙和高案相對比,實際上,似乎忽略高案助理皆有確實從事工作重要關鍵。

 

2020年高虹安被指控在立委任內,虛報或浮報助理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總計詐得46萬30元。台北地檢署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高虹安則堅稱自己沒浮報、虛報助理酬金或助理費,也無不法意圖。

 

對於有爭議薪資變動部分,高辦前主任陳奐宇曾指稱,有的時候辦公室叫飲料,高也會從口袋拿錢出來,她不是不會出錢。零用金是否強迫繳回,陳奐宇也曾稱,要說是自願還是說被迫,對任何一方都不太公平,「不會有人跟我說,不繳就做到月底,沒有發生過這種事」、也沒有人他,沒有人拿刀架著要他拿出來。

 

 

然而,就民代助理費編列目的以「聘雇助理以協助執行職務」無論是立法院或地方議會,皆編列一定數額助理費給民代聘雇助理,以協助執行職務。另外,依《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律師蘇奕全指出,他上網查詢許多辯護律師提到的雲林縣議員黃凱助理費最高法院判決,該案黃鳳將他應得薪水捐出供作黃凱聘任其他助理,及補貼服務處開銷之用,尚難認有施詐術或不法所有意圖。蘇奕全認為,這代表有無實際付出勞務,才是能否領取合法所得的重點,縱使助理領到應得薪水後捐出給服務處,也不構成貪汙不法。

 

律師蘇奕全認為,審理進行至今,針對不法所有意圖與款項用途是否為立委問政有關實質關聯,而為公用的爭點,已逐漸明朗化,剩下程序應就聚焦在各證據如何,以證明雙方陳述內容真實,及法律判決適用性而已。

 

律師蘇奕全曾在臉書發文,提出對高虹安助理費案看法。(取自蘇奕全臉書)

 

蘇奕全同時舉出過往獲判貪污無罪判決案例,包括:

 

立法委員吳成典(最高法院101台上字第4526號):吳成典5名助理在吳被告申報聘用期間內,均有聘用關係存在,合法申領立法院匯入其存款帳戶之薪資、獎金。由另一名被告以保管各助理存摺、印章提領後充作被告吳成典立委服務處經費,乃受贈合法處分之工作所得,無不法可言。

 

 

 

雲林縣議員黃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員工黃鳳擔任服務處大總管,因體恤黃凱服務處之開銷,將其應得之薪水捐出,是基於親屬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因此要求加惠於國庫,若無黃鳳綜理服務處之大小事務,黃凱仍須另外聘人擔當此一職務而付出薪資。黃鳳將其應得之薪水捐出供作黃凱聘任其他助理及補貼服務處開銷之用,尚難認有施詐術或不法所有之意圖。

 

嘉義縣議員戴寧(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9號):被起訴的己姓助理貪污無罪,理由是該助理於所申報之任職公費助理期間,皆實質從事被告助理之工作,即得合法申領嘉義市議會匯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之薪資,而其將上開帳戶內之助理薪資交予被告使用,由被告當事人交予其保管之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後充作其服務處或選舉之經費,乃受贈合法處分之工作所得,並無不法。

 

桃園縣議員王淳長(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被起訴助理鄭O銘貪污無罪,理由是鄭男具領補助費後,同意每月將其中2萬元之補助費交予王淳長,自非不合規定。從而難認王淳長與鄭姓助理有涉犯貪污罪嫌。

 

新竹市議員顏政德(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9號):助理顏兆沅起訴後獲判無罪,理由是顏兆沅可認定有實質從事公費助理工作,雖無法確定其每日或每月從事實質助理工作之時間共計為何,然並無證據足資認定其所從事者僅為「極少量」之公費助理工作,而與其所領薪資間有「明顯不相當」之情形。顏兆沅將一半薪資贈與被告顏政德,難認屬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亦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彰化縣議員歐陽蓁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91號):被告歐陽蓁珠提出郵局帳戶,確認提領現金給2名楊姓助理,後雖從助理的帳戶款項支付紅白帖、為民服務費用、廟宇捐獻等,亦難認定歐陽蓁珠有詐取財物之主觀犯意。

 

 

 

蘇奕全表示,由上述貪污無罪判決可知,如民代助理確實有從事助理工作,即便助理捐出全部或部分助理費予民代,或用於服務處開銷,該行為屬於助理合法請領工作所得後之私人財產處份,難認屬於詐領財物之貪污行為。

 

蘇奕全指出,以過往已定讞之司法判決樣態,來檢視高虹安助理費案,多次出席旁聽的律師蘇奕全表示,高案中四位助理皆確實從事助理工作,對於其所申報之加班時數,亦皆證稱實際加班絕對超過所申請時數,因此,並無以人頭助理詐領之情事。他看到一些網路或政治評論,以人頭助理詐領成立貪污和高案相對比,實際上忽略了高案助理皆確實從事工作的關鍵,如援引過往司法實務穩定見解,成立貪污機率不大。

關鍵字: 高虹安 助理費 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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