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黃國昌為了維繫聲量、維繫他在小草眼中法律戰神的品牌,他就只能一條黑路走到底,必須比直播更瘋、更鬧。(攝影:陳愷巨)
國會擴權法案的暫時處分於上週五作成,如果仔細看裁定理由,其實不難看出,雖然這只是個暫時處分,但大法官也已經很大程度闡明心證,也就是對於各該條文是否違憲的看法了。當然於此我們仍未能說整本法案一定會通盤違憲,但藍白視其為重要戰果的幾個修法重點,於接下來的本案判決中被宣告違憲的可能性並不低。
於暫時處分作成後,國民黨除了因為吳崢上專訪時失言「預測」當日裁定會作成,當成撿到槍小吵小鬧一陣之外,其實沒有太大反應,甚至平常被視為鷹派戰將、盛氣凌人的翁曉玲,也只是回應稱若憲法法庭最終宣告法律違憲,她會提出修法修到大法官滿意為止,其實這從立法權與司法權間的互動關係來看,算是個及格的發言了,而也不難預測其內部對於釋憲案悲觀的看法,8月6日的言詞辯論程序,大概也很難有動力奮力一搏了。
但有個人不同,那就是黃國昌。由於個性、人設及粉絲特性使然,黃國昌沒辦法不正面去挑戰暫時處分裁定對撞,他勢必得更加強力度地挑戰憲法法庭,否則到現在還視他為法律戰神的昌粉小草們,恐怕會持續地跟他的直播人氣一樣繼續潰散。於是,黃國昌在他固定的直播時間,專門開了一集來說「看看憲法法庭在搞什麼」,拿著裁定書(選擇性地)一段一段反駁,而如果看完完整內容,大概都可以得到一個結論:黃國昌不打算在法律圈混了!
即使司法院已經以新聞稿指出,雖然憲法訴訟法中規定「憲法法庭之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但這個規定於「裁定」並沒有準用,因此依法於暫時處分裁定中,並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之必要。但黃國昌仍不斷說這是程序上的瑕疵,更企圖帶風向說是因為主筆大法官不敢顯名負責。接著,他從裁定的用字遣詞,推論那位「不敢顯名的」主筆大法官就是當天「自顧自唸十幾分鐘的大法官」,向觀眾們暗示他知道是哪位大法官。
接著,黃國昌話鋒一轉,痛批暫時處分其實不符合作成之要件,而且整份判決處分中,不斷地重複「利大於弊」。又說暫時處分徹底違反釋字第585號,這是因為當時許宗立大法官於釋字第585號中寫過不同意見書,其不同意見書是不贊同立法院有調查權的,因此於此屆大法官主導破棄釋字第585號解釋之見解。中間還有許多奇怪的舉例與主張,於此略過不提。最精彩的重頭戲在於,黃國昌直接跟主筆大法官約戰,跟他來場憲法大辯論,他要告訴主筆大法官「你到底在寫什麼東西!」
黃國昌說的「自顧自唸十幾分鐘」這個用語,就是當日直播在PTT上對某位大法官洗版的用語,黃國昌顯然與PTT用語非常同步,從而足以推論他說指稱的是哪位大法官。本文無意隨黃國昌推測主筆大法官為何人,我們直接進入實質討論。大家是否有印象,當日最後一位大法官於詢問黃國昌時,問了好幾個問題,其實那是一個題組,問題最後會扣回其核心關懷的釋字585號,所以第一題才會先問立法院是不是從根本否定釋字585,雖然那小題是在講暫時處分的審查基準,但其實也可以放大到「國會調查權」的存立基礎來看。最後一題,大法官問立法院制定法律,對外發生處罰機關或人民的法理依據為何?黃國昌於當庭以及後續補充書狀都略過不答,其實答案就是釋字第585號所揭櫫的「調查協力義務」。立院不是不能制訂法律處罰人民或機關官員,但前提是在「合於國會調查權範圍內的調查協力義務」。那麼人民及官員在什麼範圍內有來自國會調查權的調查協力義務?答案就是釋字第585號所說的「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之事項」。
沒錯,如果認真讀過釋字第585號解釋、知道其作成背景,其實應該要知道釋字第585號解釋雖然承認立法院有國會調查權,但實際上在解釋文中,對於國會調查權的行使做了各種限縮。也正因為如此,當年319真調會條例中諸多重要條文被釋字第585號解釋宣告違憲,國親兩黨還因此於審議年度預算時,刪除大法官的專業加給作為報復。藍白於此次國會擴權法案的立法過程中,不斷告訴大家,立法院只是在行使釋字第585號解釋所給予的「國會調查權」,但隻字不提釋字第585號解釋對國會調查權所作成的限制。其實,如果正確理解釋字第585號解釋的本質,就應該知道這是一則限制國會調查權的解釋。
我們再把目光看到本件暫時處分裁定的第12頁第38段,其實大法官用了近乎整頁的篇幅整理釋字第585號解釋對國會調查權行使之限制,幫大家歸納為六點,而於結論上,系爭法律完全違反每一點限制,從而有高度違憲疑慮。真相大白了,本件暫時處分裁定根本沒有放棄釋字第585號解釋的見解,更沒有沒收國會調查權,而是藍白力推、黃國昌起草的國會擴權法案,完全違反了釋字第585號解釋的要求,這就是為何有大法官問立法院代表是不是想要從根本挑戰釋字第585號解釋的原因,但黃國昌竟然欺騙他的觀眾們,是因為許宗立大法官過去於釋字第585號解釋寫過不同意見書,因此沒收了釋字第585號解釋的國會調查權。
另外,來說說黃國昌抱怨整份暫時處分裁定都在提「利大於弊」。其實這當然不是事實,本次暫時處分裁定論證嚴謹,從憲法條文之解釋、過往大法官解釋,具體說明系爭法律有何扞格之處,而有明確的違憲外觀。至於「利大於弊」,說的其實是是否作成暫時處分的利益衡量,這是從釋字第599號按捺指紋案的暫時處分,就開始使用的衡量標準。具體而言,是要就「若不允許暫時處分,但日後本案聲請為有理由時所生之不利益」,與「若允許暫時處分,但日後本案聲請卻被駁回所生之不利益」進行利害衡量,翁曉玲的書狀中也有引據此衡量標準,說明本件應採用此來自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雙重預測之利益衡量模式」。作成暫時處分與否,本來就應該做利益衡量,應該是再基本不過的概念,連翁曉玲都這麼說,如果黃國昌不懂,可以跟他的隊友請益。
至於黃國昌直接向大法官喊戰,要求主筆大法官跟他來場憲法大辯論,他想要當面跟那位主筆大法官說「你到底在寫什麼東西!」先不說到底有哪個當事人,會在開庭前就直接跟法官公開嗆聲,忘了自己的對造其實是聲請人而不是法官,要求跟法官辯論的。黃國昌似乎忘了,本件暫時處分裁定的作成,只有兩位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可以說是全體大法官高度共識下所作成的,把矛頭指向單一大法官,其實只是想在直播中刻意製造一個敵人。又如果黃國昌真的想要辯論,那麼辯論場不就是8月6日的本案言詞辯論?當天,大家應該都很期待黃國昌就可以直接跟庭上的15位大法官大聲說,「你們到底在寫什麼東西!」。
還真別懷疑,其實他大概真會這麼做,本文標題「黃國昌已經預告他會在憲法法庭怎麼做了」,因為他也已經沒什麼有別的選擇了。當黃國昌為了維繫聲量、維繫他在小草眼中法律戰神的品牌,而選擇在直播上對憲法法庭及暫時處分作成如此強烈又非依據法律與事實的批判時,他於當日在法庭上,就只能一條黑路走到底,必須比直播更瘋、更鬧,尤其在法理上已經沒有辯論與表現的空間時,黃國昌就只能在程序上鬧,在全國直播面前向小草們訴求說憲法法庭程序不公,接著在實質討論上,用他直播上所講的那套繼續騙。不過黃國昌其實是個臨場反應很差的人,只要狀況不如他所預期,他就會開始慌亂、說話結巴且不知所措,就怕他當日戰神演到一半,發現演不下去,只好再來出平板刷直播留言尋求慰藉。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