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法官,整日忙於上課、著述,卻心不在焉,怠忽了審判本業,就算再有多大能耐的引經據典,審判品質也不可能好到哪裡的。
一年前,筆者曾以「證據張冠李戴,割裂證據觀察,鑄成離譜無罪誤判」為題,嚴詞評述高院審判長曾淑華、受命法官陳文貴的離譜怠忽審判態樣,時隔一年,據筆者檢閱最高法院發回指摘裁判要旨發現,曾淑華與陳文貴的怠忽審判情狀似乎並無改善,例如,最高法院審判長謝靜恆日前撤銷一件何瑞永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即突顯曾淑華與陳文貴依然怠忽審判職責,不僅罔顧一審明顯的誤算誤判,不予糾謬指正,還全盤照抄。
法官因為誤寫誤算而誤判的態樣有很多種,例如,減刑減過頭了,易科罰金算錯了,或是犯罪所得算錯了,絕大多數的誤寫誤算都可以很單純的歸諸於「法官你累了嗎?」,可是,有的誤寫誤算的情節重大,已經影響到事實認定與量刑輕重了,這種類型案例顯示出,誤寫誤算的法官,不僅是表面上誤寫誤算而已,實質上,在證據提示、調查、辯論等審判程序上,均未「照起工」踐行,所反應的是不容輕忽的「法官怠職現象」。以下筆者要評述的曾淑華與陳文貴離譜誤判案─何瑞永違反洗錢防制法案,即是屬於此一類型。
何瑞永是充晟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因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向遍佈台灣北中南的33名被害人詐財,待被害人的款項匯入之後,再將款項匯至詐欺集團指定的帳戶,每名被害人被詐金額少則3、4筆10萬元,多則5、6筆共百餘萬元,檢察官是依被害人數計算何瑞永的罪數,不過,在起訴書中,檢察官只是羅列每一被害人的各筆匯款,並未統計每一被害人被詐總金額。
案經台北地院審判長余銘軒(受命法官陳翌欣)審判,依33項洗錢罪名按詐騙金額多寡分別論處輕重不等之罪刑,並定執行刑8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被告何瑞永不服上訴,高院審判長曾淑華(受命法官陳文貴)於112年11月29日日判決上訴駁回,何瑞永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謝靜恆於113年5月15日撤銷高院附表編號12部分發回更審,其餘32罪定讞。(參見113年台上字第1627號判決)。
綜觀本案判決,被害人相當多,事實也相當多,附表一長串,但案情並不複雜,警方的調查相當詳實,乍看,曾淑華與陳文貴所犯的謬誤也只是小小一部分而已,對被告最後的量刑影響也不大,根本不值得大驚小怪,可是,細看,此一謬誤不僅是影響量刑輕重而已,最重要的是,突顯出陳文貴在製作判決書時根本是複製照貼一審判決附表(包含犯罪事實與判決主文罪刑),更突顯出審判長曾淑華在踐行調查證據、辯論程序時,很可能是以包裹提示方式草率進行,根本沒有按一罪一罰逐一提示證據、逐一調查辯論(否則,附表編號12之罪,一審判決被告洗錢金額顯然誤算,量刑顯然畸重,曾淑華與陳文貴可能完全無感照抄嗎?),凡此種種所彰顯的,就不是誤寫誤算小瑕疵而已,而是怠忽審判職責的敬業態度大弊病了。
據一審判決附表编號12所示,謝姓被害人先後於109年9月間轉帳5萬元、4萬1千元、2萬元、2萬5千元匯入被告何瑞永提供的帳戶中,「詐騙總額」應是13萬6千元,可是,台北地院承審法官算錯了,算成136萬元,編號12之罪處刑1年2月。
為何說编號12之罪量刑畸重?據最高法院指摘要旨,編號9、10之罪,詐騙總額分別是20萬元、10萬元,量刑僅8月,而编號13之罪詐騙總額是140萬8千元,量刑是1年2月,很顯然的,台北地院量刑審酌依據應是詐騙總額,總額高的量刑重,總額低的量刑輕,編號12之罪量刑1年2月的依據,應是依詐騙總額136萬元,而非13萬6千元。
評完離譜誤判之後,筆者還是要再次強調:敬業態度很重要的!整日忙於上課、著述,卻心不在焉,怠忽了審判本業,「刑事刑訴法理論與實務」的論述再博大精深,再有多大能耐的引經據典,審判品質也不可能好到哪裡的!
為什麼這麼說呢?這就要提到陳文貴傲人的學經歷了。陳文貴是警察大學法律系法學士、法碩士,且擁有台北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原任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後轉任苗栗地院法官,大約104年間調任司法院刑事廳辦事法官,107年9月轉任高院法官迄今。
陳文貴堪稱是「學者型的法官」,在任職法官生涯中,曾在育達高業科技大學、玄奘大學兼課,目前是文化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他更勤於著述,除了專長憲法、法理學、行政法、刑法,更著有「刑事訴訴法理論與實務註釋」等專著。
單從學經歷而論,陳文貴的法學素養應無疑慮,可是,經由筆者評述陳文貴受命審判過的李進誠被訴貪污案、林星賢被訴妨害性自主案及張清心被訴販毒等案,裁判書自會說話,筆者不得不質疑陳文貴的敬業態度是否適任法官之職了。
最後,筆者要提一些「司法內部人」對陳文貴的看法供讀者參考。有位資深法官私下指出,對於筆者批評陳文貴「心不在焉」的評語,有不少資深法官也持深有同感。
有位資深檢察官私下甚至說,他曾聽過曾淑華與陳文貴在某具體個案上有操守疑慮的傳聞,據傳聞,在一件妨害性自主案的錄影光碟勘驗過程中,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事後對友人說:「鼻子一聞,就覺得味道怪怪的!」,具體如何怪,都是司法內行人,心知肚明,可是,心知肚明不能當證據,筆者也只能將這位資深檢察官的內心話當成「司法聊齋」─「姑妄言之,姑妄聽之」了。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