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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被指國民黨附隨組織56億資產凍結 行政訴訟5年遭判敗訴

上報快訊/賴姵霓 2024年08月01日 21:45:00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黨產條例規定,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救國團不服,聲請停止執行但被判敗訴。(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黨產條例規定,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救國團不服,聲請停止執行但被判敗訴。(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被禁止處分56.1億元資產,救國團不服提行政訴訟,歷時5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1日)判救國團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黨產條例規定,舉辦過聽證才將救國團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救國團不服,聲請停止執行。審理後,合議庭認定與行政訴訟法所定的停止執行要件不符,且在救國團的財產部分,也可申請動支許可,即時處理,難以認定救國團有難已回復的損害,因此駁回聲請。

 

聲請遭駁回後,救國團在2018年9月28日正式提起行政訴訟,歷時5年,北高行做出判決,根據判決指出,救國團1952年成立時,雖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但創團至1999年間,國民黨對救國團的人事具有實質控制力,因此,被告黨產會認定原告救國團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於法並無違誤,救國團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判決提到,國民黨內規明定,救國團推展業務應受國民黨指揮領導,救國團列席或參與國民黨各種會議,接受國民黨關於青年學生休閒康樂活動、國內外反共動員、學生思想引導甚至政治偵防等任務交代。

 

此外,救國團其營運及人事預算係採政府編列,再由國民黨「代領轉發」之模式,由管理機關低價甚至無償撥用土地,其上建物及原告前總團部大樓之興建,且經政府挹助大量經費,可見國民黨對救國團的控制更延伸到財務。

 

救國團主張,1989年轉型為公益社團法人後,人事、財務與業務均獨立自主,且受政府機關監督,已脫離國民黨控制,但法官認定,救國團相關財產尚未釐清權利歸屬,如2000年主要不動產中,至少至清大樓、各地青年活動中心,當初興建都有政府大量補助,難以證明救國團是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因此黨產會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據此判救國團敗訴,可上訴。(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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