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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侵到底能不能報? 衛福部擬遇到3種情況就可「適度報導」

上報快訊/賴姵霓 2024年08月02日 12:59:00
衛生福利部昨天(1日)邀集專家,就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進行討論。(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衛生福利部昨天(1日)邀集專家,就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進行討論。(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台北市信義區培諾米達幼兒園園長兒子毛畯珅涉嫌性侵20名女童,媒體因受限《兒少法》規定,不得揭露學校、嫌犯,引發社會撻伐。衛生福利部昨天(1日)邀集專家,就相關事項進行討論,會後衛福部表示,除了3種身份行外,成年的行為人在尚未排除觸法嫌疑前,若仍服務於兒少、身障、老人等機構,就可以「適度報導」現在服務單位。

 

衛福部說明,近5年媒體因違反《兒少法》隱私規定而受罰的總共65件,其中有50件都是屬於報導名人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而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資訊的類型,這些案件多半未涉及公共利益。而其餘的15件,有7件兒少在家庭內遭到不當對待事件、4件是少年觸法案件、1件屬成人性侵害案件,與幼兒園狼師案相似的案件僅有3件。

 

衛福部也說,這次訂定報導指引,是為了讓媒體在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有所依循,可以在現行的法規下,基於兒少隱私權及社會公益性進行相關報導,避免對被害人及其家庭產生二度傷害。

 

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在會中表示,草案一共分為6大項,其中1到3項主要是定義如適用對象跟範圍等,第6項則是其他注意事項,比方說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避免造成二度傷害,遣詞用字應以中性語氣呈現,適時宣導、加註警語及相關求助管道或專線等。

 

其中對於未滿18歲、加害者與被害者是家庭成員或親密伴侶、揭露加害者資訊會曝光被害人身分等3種狀況,都不得報導加害者的身分資訊;而成年的加害者若是在與兒少、身障、老年人相關的機構工作,則可以適度報導服務單位,但仍不可已揭露太多資訊,以免被害人的身分曝光。

 

張秀鴛表示,衛福部將訂出兒少報導事件的例示框架,未來媒體報導時可參考,如報導後有疑義,可依指引由目的主關機關認定是否該下架,廣播電視的目的主管機關為NCC,平面、網路媒體與自媒體則是案件被害人所在地縣市政府。

 

張秀鴛舉例,可以寫「涉某案嫌疑人目前在衛福部保護司工作」,但基於個資法等法令,且避免未審先判,建議不要直接把行為人的身分資訊寫出來比較好。另外,張秀鴛提到,待指引上路後,將持續蒐集實務運作狀況及各方意見,陸續修正指引。(責任編輯:呂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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