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釋憲案】在野主攻釋字585號爭調查權 許宗力昔駁「除非修憲」

沈粲家 2024年08月02日 20:30:00

釋憲庭長司法院長許宗力,10年前曾對立法院職權明確表態,認為中華民國是五權分立的憲政體系。(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國會改革相關修法釋憲案下周二(6日)將召開言詞辯論庭,朝野陣營與大法官間的交鋒攻防戰備受關注。其中,擔任本次釋憲庭長的司法院長許宗力,早在10年前就曾對立法院職權界線明確表態,認為中華民國是五權分立的憲政體系,除非立法者發動修憲將《憲法》調整為三權分立,否則國會不該擁有調查權。許也強調,在現有憲政制度之下,大法官應直接宣告國會調查權違憲,讓立法者重新思索其他修法、立法方向,這才是對立法者真正的尊重。

 

 

立院方主攻釋字第585號解釋 主張立法權本享有「調查權」

 

由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及立法院民進黨團提出的國會改革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19日裁准暫時處分,下周二將進行言詞辯論庭。據了解,代表立法院方出席憲法法庭辯論的藍委吳宗憲、翁曉玲及白委黃國昌,將把攻防重心擺在大法官2004年做出的釋字第585號解釋上;在野陣營認為,該解釋同意立法院在經過表決之後,可以針對調查事項相關事項相關的人民及政府官員陳述證言或表達意見,也可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處以罰鍰,與藍白提出的國會改革修法案核心理念無異。

 

代表立法院方出席憲法法庭辯論的藍委吳宗憲、翁曉玲及白委黃國昌,將把攻防重心擺在大法官2004年做出的釋字第585號解釋上。(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根據釋字第585號解釋內容,立法院為了有效行使憲法賦予的立法權,本就享有獲取必須資訊的調查權,但若受調查之資訊牽涉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可能影響、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相關機構都有拒絕公開的權力。585號解釋文也說明,立法院調查權的行使方式,並不以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的人民或政府人員,到國會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若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可處以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的強制手段。

 

 

 

釋字第585號解釋提部分不同意見 許宗力:國會有調查權違反五權分立

 

然而,當年以大法官身份參與釋字第585號判決的許宗力,卻在最終釋憲案判決時提出「釋字第585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表達與其餘大法官相異的意見。在意見書首段,他先針對憲法法庭同意國會擁有調查權表達不滿,認為多數大法官並未考慮《憲法》規範的五權體制均衡,賦予立法院幾乎不受監督的調查權限,違反五權分立的基本核心理念。

 

「立法院僅擁有輔助立法、預算等主要職權的文件調閱權,並不及對人傳喚與偵訊的權力!」許宗力指出,民主國家權力分立的目的,除了防止國家濫權、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外,也需促使國家決定達到儘可能正確的境界,如果立法院可以隨時針對「重要事項」加以決議、調查,那國會調查權將從「附屬於立法權之下的輔助性工具權」升級為「立法院主要獨立行使之權利」,對五權關係產生的質變不容小覷。

 

許宗力認為,立法院僅擁有輔助立法、預算等主要職權文件調閱權,並不及對人傳喚與偵訊的權力,圖為日前在野營決議組成《鏡電視》調查小組,民進黨則舉標語控訴不合法。(資料照片/楊約翰攝)

 

許宗力認為,以憲法政策層次而言,他固然贊同立法院跟其他歐美國家國會一樣擁有調查權,但台灣的憲政體系為五權分立,無法與外國的三權分立憲政體制相提並論,即便歷經1992年第二次修憲,監察委員改為總統指派,不再是民選代表之後,其擁有的調查權、彈劾權、糾舉權及糾正權也並未改變。

 

 

受邀質詢不到不能罰鍰 國會調查權沒理由配置罰鍰權

 

「賦予國會調查權處以罰鍰的強制權限,亦與憲法意旨有違!」許宗力進一步說道,無論是監察院的調查權或立法院的文件調閱權,均未存在罰鍰的強制處分手段。且《憲法》第67條第2項明定,國會對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只能「邀請」備詢,顯示制憲者有意不讓質詢權行使強制處分權,「既然受邀質詢不到都不能處以罰鍰了,那歸類於『工具權』性質的國會調查權,又有何理由配置罰鍰權?」

 

許宗力說,根據《憲法》第67條第2項明定,國會對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只能「邀請」備詢。(取自法務部)

 

「在此情形,反而是直接宣告其違憲,讓立法者有機會重新思索,選擇繼續追求原始立法目的進行修正,或以嶄新思維另立新法,或乾脆放棄立法,才是對立法者的真正尊重!」許宗力表示,修法或立法是國會議員的權力,大法官只針對該法律文字內容是否合憲作出判斷,無須為釋憲條文找解方、延伸意義,「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國會擁有調查權不僅會造成國家支出的浪費,更會使機管與人民疲於應付兩院調查權的重複行使。」

 

 

585號解釋是司法者僭越立法者地位 強暴國會立法動機與善意

 

許宗力強調,制憲者當年根據國父孫中山五權分立理念所設計的《憲法》,原本就有意不讓立法院擁有調查權,即便如今的憲法思潮改變,但憲法權利秩序之重整,仍屬於身為修憲者的立法委員職權範圍,「對釋憲者(大法官)而言,應是不可擅入的禁區!」此次憲法法庭作出釋字第585號解釋,就是強行賦予法律「明顯非立法者所欲之內容」再宣告合憲,根本是司法者僭越立法者地位,強暴國會當初立法的動機與善意。(責任編輯:許雅慧)

 

 

許宗力強調,制憲者當年據國父孫中山五權分立理念所設計的《憲法》,原本就有意不讓立法院擁調查權。(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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