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釋憲案,憲法法庭明早(6日)展開言詞激辯論。(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國會改革釋憲案明早(6日)將展開言詞激辯論戰!在憲法法庭諮詢的2位專家意見書中,均表示藍白兩黨在處理修法程序時存在「重大瑕疵」,且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表決有違公開透明原則,不符合代議政治及責任政治精神,修法案不應生效。此外,2位法學專家也指出,無論是總統國情報告即時詢答並常態化、國會調查權、國會聽證權、人事同意權或《刑法》反質詢章節,均明顯逾越《憲法》賦予立法院的職權,應該做出違憲判決。
憲法法庭明早9點將進行國會改革釋憲案言詞辯論庭,除了聲請人及相對人的激烈論戰交鋒備受外界關注外,法庭也找來2位專家學者及6名法庭之友,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法案是否違憲給意見。現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的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張文貞,在專家諮詢意見書中針對國會立法程序、總統國情報告、質詢權、人事同意權、調查權、聽證權及刑法等分別論述,認為在野陣營共推的國會改革修法案全數違憲,立法程序也有重大瑕疵。
張文貞指出,國會立法程序瑕疵的判斷標準,可以從釋字第342號解釋看出,基於對國會自治及議事自律的尊重,大法官對於立法程序採取較為寬鬆的審查。不過,當國會涉及修改憲政職權行使時,大法官就會高度限縮國會立法權,本次引起國會朝野高度對抗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法條文,是極為典型的「準憲法法律」,若採用違反公開透明原則的無記名投票,將有違代議政治及責任政治精神,「以此程序通過的法律,應不生效力。」
張文貞接著分析,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5條規定,國民大會可以在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總統在人民直選之後是對人民負責,而非向國民大會負責,國民大會只是作為總統與全民間的溝通平台,「國會需尊重總統做國情報告的主動權,並在總統同意的前提下,做立委發言及提問的安排。」張表示,在野陣營通過的修法條文,卻賦予立委要求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的權力,明顯逾越憲法賦予立院的職權。
「行政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府人員接受國會質詢的義務,屬於憲法上的義務,如果官員違反憲法義務,要接受的是《憲法》上的效果及責任。」提到國會質詢權及反質詢罪責,張文貞解釋,立法院在做出譴責、將行政官員列為不受歡迎人物、杯葛預算案及人事案等手段後,最終極的《憲法》手段就是向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國會強制權力僅以罰鍰為限,若牽涉到《刑法》的罰則手段,將導致行政權與立法權間的權力嚴重失衡,並不合憲。
人事同意權部分,張文貞指出,總統應適時提名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也應該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持憲政機關正常運行,任何消極不處理人事案導致憲政機關無法運行者,也是《憲法》所不容許之事。至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案第30條之一,對於被提名人答覆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經院會決議得處罰鍰的規定,張認為,必須要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提出對被提名人的完整正當程序保障機制,否則就違反憲法保障原則。
「釋字第585號解釋曾指出,經院會決議後可以成立調查委員會,但在野陣營卻將此權力下放到常設委員會,這與585號解釋的內容並不相符。」國會調查權及聽證權章節,張文貞分析道,立委在行使調查權及聽證權時,是否僅有文件調閱權的爭議,應交由行政法院進行裁定,但藍白兩黨團共推的修法案中,缺少對被調查人和被聽證人的程序保障,也沒有中立法院即時介入的判斷標準,違反《憲法》的保障原則及比例原則,應屬違憲。
專攻憲法及國家理論的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則指出,國會改革相關修法案在司法法制委員會二讀之前,應該經過逐條討論程序進行審查,但多數黨團卻直接提出散會動議,黨團協商時也因某些代表離席、各黨團意見分歧為由宣布散會,院會表決時更以不記名表決、贊成者舉手的方式投票,均不符合影響全國人民甚鉅的國會改革修法案程序,應做出不具效力之判決。
林佳和表示,總統是由人民直選,並不需要對國會負責,依照《憲法》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以文字層面可理解為「總統有權決定是否到國會進行國情報告,立法院有權拒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不過,國會不得將此條文精神延伸為「立法院有權命令總統到國會進行國情報告」,此舉將把國家元首地位向下拉到「被質詢者」身分,違背憲法所定的國家組織制度,應為違憲。(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