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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權激辯】嗆黃國昌開庭直播搞政治 綠代表批在野侵害人民不表意自由

沈粲家 2024年08月06日 15:10:00
對於黃國昌以直播式政治語言稱民進黨團反對國會改革,代表民進黨團參與憲法訴訟的律師陳一銘怒斥黃,在憲法法庭上大可不必如此。(陳愷巨攝)

對於黃國昌以直播式政治語言稱民進黨團反對國會改革,代表民進黨團參與憲法訴訟的律師陳一銘怒斥黃,在憲法法庭上大可不必如此。(陳愷巨攝)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今天(6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下午針對國會調查權、聽證權及《刑法》藐視國會罪進行激辯。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陳一銘指出,綠黨團從頭到尾都支持國會改革,反對的是國會無限擴權、淪為現代東廠,在野黨團推動的國會職權修法案,要求不具備詢義務的官員或無調查協力義務的國人出席作證,甚至限制聘請律師的訴訟權,種種行為都已經侵害行政特權及人民不表意自由等基本權力。

 

憲法法庭今天針對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及民進黨團提出的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歷經上午激辯立法正當程序、總統國情報告、國會質詢權及人事同意權後,下午進行國會調查權、聽證權及藐視國會罪的交互詰問。代表民進黨團參與憲法訴訟的律師陳一銘首先表示,綠營完全支持國會改革,反對的是國會無限擴權、淪為現代東廠,「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說民進黨團反對國會改革,這是不正確的,這種直播式的政治語言,在憲法法庭上大可不必!」

 

 

國會職權修法案 綠訴訟代理人:不當侵害行政特權及人民不表意自由

 

陳一銘指出,立法院擁有憲法賦予的職權,可以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請人民及官員表達意見,但立法院的調查權也存有界限,包含內在限制、外在限制、侵權限制及發動限制,國會調查權必須跟立法權有重大關聯,不得對行政特權要求有重大運作干涉的資料,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性原則,且在發動時需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

 

 

「但在野陣營推動的修法案,卻要求不具備尋義務的人或無調查協力義務的人出席,甚至限制人民聘請律師的訴訟權!」陳一銘接著說道,藍白推動的國會職權修法案,已經不當侵害行政特權,以及人民不表意自由等基本權利。根據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院裁罰以行政罰鍰為限,強制處分權已經逾越立法權範圍,以刑事制裁作為國會調查權的使用,更是已經違憲。

 

至於藐視國會罪部分,陳一銘表示,《刑法》第141條修法案已經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國會質詢的內容包山包海、難以預測,官員虛偽陳述的規定範圍不明確,不管是質詢或聽證均設下「禁止提問」的規則,但遇到質詢委員抽象、不明確、無關、假設性、無證據支持的提問,就很有可能發生官員回答內容不清楚,遭到院會表決通過藐視國會罪的風險,應判決違憲。

 

 

「藐視國會罪」缺乏具結、程序等 法務部次長:應屬違憲

 

監察院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則指出,在野陣營修法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46條及第53條中,不僅打開了國會調查權行使的大門,也造成立法院、監察院平行調查,並讓國會調查報告拘束監察院的狀況發生,違反五權分立原則。李表示,藍白修法後的調查對象,並未排除監察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的人員,侵害監察委員、協查人員及審計人員受到憲法及法律保障的獨立性,沒有合憲解釋的空間。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則以《刑法》偽證罪與藐視國會罪相比,他分析,偽證罪的判定在於案情客觀觀察,但藐視國會罪卻是主觀認定,質詢與答詢本來就有可能參雜個人主觀認知,讓「虛偽陳述」更加難以界定。黃強調,質詢是落實責任政治的表現,若官員答詢不當,應該要負起行政責任或政治責任,而非刑事制裁,「藐視國會罪缺乏具結、程序、拒絕證言權、許可或駁回拒絕證言決定的主體及救濟,應屬違憲。」(責任編輯:許雅慧)

 

以《刑法》偽證罪與藐視國會罪相比,黃謀信(左)分析,偽證罪判定在案情客觀觀察,藐視國會罪卻是主觀認定,讓「虛偽陳述」更加難以界定。(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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