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分立是過去20多年來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對於台灣憲體的通說,從來沒有改變。(圖片摘自司法院網站)
憲法法庭上,大法官黃昭元質問立法院代表:「查弊案是不是立法院的目的性權力?」此話引來已經退出民進黨的蘇煥智指控黃昭元是「恐龍大法官」,宣稱如果立委沒有揭弊的權力,那選出這立委有什麼用?就連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都說,「發現弊案,立法院可以置之不理嗎?」兩位曾經叱吒風雲的民進黨前大老實在言重了,不僅立委發現弊案應該查,就連一般升斗小民發現作奸犯科也應該舉報,把大法官一句「查弊案是不是立法院的目的性權力」掐頭去尾,指稱大法官「不准立法院揭弊」、「要立法院置之不理」,這是在斷章取義,實在不足為訓。
黃昭元在憲法法庭是這樣說的:立法院不是不能有調查權,但立法院的調查權是一種輔助性,也就是手段性權力,必須要有相對應目的性權力,「用白話講,就是不能為調查而調查,要看你調查結果到底是為了什麼?如果調查結果是在追究刑事責任,那是檢察機關的事情;如果要追究公務員責任,憲法明文規定監察院才能對公務員違法失職提起彈劾。」所以他追問立法院代表:「查弊案到底算不算立法院憲法上所為的目的性權力,查了弊案之後能夠做什麼?」
黃昭元的這個提問,其實就是整場國會改革(擴權)案的爭議核心。因為,立法院根據20年前的585號解釋文將調查權入法,不過585號解釋文對國會調查權亦設下了許多條框限制,要審查這本國會改革(擴權)法案有沒有違憲,自當從法條有沒有逾越這些規範著手。585號解釋說道:「(國會調查權)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國會調查權是為輔助自己固有職權而出發,或根本只是「為了調查而調查」,當然是判斷其是否違憲的最重要根據,這到底哪裡看不懂?
這場憲法法庭開庭是台灣人難得一見的憲法教育,只是,許多人基於憲法知識的侷限與對當前憲法體制的偏見,常常對外放送錯誤的訊息與評論。比如說,有人認為總統是「官」,立委是「民」,所以「官」一定要向「民」負責才是民主的表現。但這其實是內閣制的說法,根本不能套用在台灣的憲制。
內閣制國家的最明顯特徵是「行政與立法融合」,也就是由民選的國會賦予行政權的正當性,所以內閣自然要對國會「負責」。總統制或雙首長制國家的特色是「行政與立法分立」,總統與國會都分別由人民選舉產生,兩方都直接從人民的選票取得正當性,是所謂的「雙元民主」,所以雙方的關係不再是「負責」,而是「分立且制衡」。
中華民國憲法之父張君勱是民社黨出身,當初他為了要牽制獨裁者蔣介石,刻意將這部憲法設計成偏向內閣制,但相關條文隨即因為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被凍結,權力全部又歸到兩任蔣總統身上。李登輝接掌大權後全力推動修憲,當總統直接民選入憲後,台灣就從原本傾向於內閣制的憲體轉為總統(雙首長)制。既然已經偏向總統制,還拿內閣制「負責」的觀念要求總統必須定期向國會報告,且接受即問即答,這當然是違憲的。
過去20多年來,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都已經接受我國憲體「權力分立與制衡」的看法。諸如,第585、633及729號解釋文在談及國會調查權之時,都不斷強調權力分立之原則,要求國會調查權不得侵害司法審判調查權、監察院之調查權、甚至是行政機關(尤其是獨立機關)之行政監督等權力。第613號解釋文在宣告以政黨比例組成NCC違憲時也說道:「(該法)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顯見以「權力分立」來理解這部憲法,並非本屆憲法法庭的發明。
在權力分立的基礎上,台灣究竟是「五權分立」或「三權分立」,當然必須回到原憲法的設計。如果真要以三權分立為師,那就應該透過修憲讓總統直接主持國務會議(行政院會),同時廢除監察院,讓立法院擁有名符其實的國會調查聽證權;但既要總統制的聽證調查權,就應該同時取消內閣制的質詢制度,絕無兩者兼容的道理。大法官可以解釋憲法,但是無法創造憲法;在不修憲的情況下要讓「五權」變「三權」,這絕對是憲法所不容。
台灣行憲多年,只要不穿鑿附會,不望文生義,各憲法機關權限到哪裡?爭端如何解決?其實無比清楚。現在的問題是,有人打拳打輸了,就抹黑女拳手是男的;有人在憲法法庭被洗臉了,就抹綠裁判全都是民進黨派來的。此刻國人正為林郁婷的遭遇忿忿不平,當然也不應容許黃國昌、翁曉玲這種輸了就翻臉不認帳的癟三行徑。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