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蘇嘉全赴印尼圖私利 王育敏、羅智強逆轉確定免賠200萬

上報快訊/胡玟惠 2024年08月08日 20:18:00
蘇嘉全告王育敏、羅智強等人侵害名譽,二審判王育敏等四人免賠確定。(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蘇嘉全告王育敏、羅智強等人侵害名譽,二審判王育敏等四人免賠確定。(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羅智強等人曾於2020年開記者會指控時任總統府祕書長蘇嘉全,涉嫌私下帶國營事業高層,至印尼會面當地政要圖個人私利,蘇嘉全憤而提告求償。一審判王育敏等4人應連帶賠償200萬元並登報道歉,二審合議庭認為,蘇嘉全是否圖利為公益性質議題,王育敏等人受言論自由保障,因此逆轉判免賠,最高法院昨天(8日)駁回上訴,全案已免求償確定。

 

國民黨先前召開記者會,出示一份台灣駐印尼代表處回報外交部的電報密件,指控蘇嘉全、蘇震清涉入國營事業遭控制案。蘇嘉全不滿指控提起民事訴訟,指時任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王育敏、副主委黃子哲、革命實踐研究院院長羅智強、副院長游淑慧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且轉述內容誇大、曲解電報,要求賠償新台幣200萬元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羅智強等人未合理查證電報內容,卻發布「蘇震清跟蘇嘉全幾乎年年都到印尼」、「蘇震清跟蘇嘉全卻多次繞過外館,直接帶著國營企業訪問印尼」等言論不屬事實,引導大眾認為蘇嘉全利用職權圖利。

 

此外,一審認為「介入國營企業到底有多深」、「我國營事業已遭中間人控制企圖以謀取個別私利」、「綠營政治人物吃銅吃鐵吃國家的醜態」等評論已侵害其名譽權,因此判決王育敏等人應連帶賠償200萬元並登報道歉。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合議庭經函詢外交部、駐印尼代表處後確認,此電報為駐印尼代表處於2016年12月20日發給外交部的真實公文書,僅日期誤載為2017年12月20日。合議庭認為,蘇嘉全曾任多屆立委及曾任立法院長、總統府祕書長,行為屬於高度公益性質的議題,即為可受公評事項。因此,認定應適度放寬對羅智強等人言論查證標準。

 

法官認為,因羅智強等人的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難以認定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蘇嘉全名譽,因此改判免賠。案經蘇嘉全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昨天駁回上訴,羅智強等人免賠確定。

 

 

蘇嘉全與蘇震清也提告王育敏等人公然侮辱及誹謗,但北檢認為,四人言論屬於對立法院長及立法委員涉及國家公益的政治評論,因此作出不起訴處分。羅智強等人則反控蘇嘉全誣告,檢方也不起訴。(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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