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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撤銷」公司登記?這一切不是陳佩琪說的雲淡風輕

林靖凱 2024年08月13日 00:00:00
陳佩琪不僅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他借小孩的名去登記公司負責人的行為,屬於利用迂迴手段來規避強行規定,是「脫法行為」。(圖片摘自陳佩琪臉書)

陳佩琪不僅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他借小孩的名去登記公司負責人的行為,屬於利用迂迴手段來規避強行規定,是「脫法行為」。(圖片摘自陳佩琪臉書)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配偶,也是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小兒科主任的陳佩琪,日前在其臉書娓娓道來,為什麼以自己小孩的名義開設「智堯資訊傳媒有限公司」。他說,因為民眾黨計畫2028年總統選舉,需要有個場所可以凝聚支持者,所以他興沖沖負責咖啡店的籌措。他也知道公務員不能當公司負責人,故借用小孩的名義,並自己掏出十萬元當作資本額成立公司,並完成設立登記。此事遭到檢舉後,陳佩琪雖然承認自己違法,承諾會去「撤銷」還未有正式帳戶的公司,卻另外開了「地圖砲」,要主管機關清查所有未登記實際經營者的公司,一同予以開罰。

 

陳佩琪的所為是否如他說的一般雲淡風輕呢?

 

陳佩琪是公立醫院的主管,具有公務員身分是無庸置疑,因此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原則上是不能擔任公司的負責人,這一點他在自己臉書也有聲明。不過他為了規避法律,以為找了自己的小孩作為人頭,就能繞過法規,事實卻不然。銓敘部99年8月31日部法一字第0993243311號書函就表明,公務員若「實際」參與公司的籌集設立,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訂「不得經營商業」的規範。另外銓敘部95年7月20日部法一字第0952678502號書函提到,對於公務員以配偶名義登記公司負責人,但實際負責該事業營利者,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說,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在公司法的第8條第3項,針對雖非名義上的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掌控公司營運之人,即為所稱的「影子董事」,必須和公司法裡的董事負相同民刑事與行政罰責任。

 

在陳佩琪的這個案例,他只能去辦理公司「解散」,而非「撤銷」,撤銷必須是行政機關所為。公司一旦設立登記完成就有了法人格,公司的帳戶名稱有沒有從登記在股東名下的帳戶名變更為公司名稱,並不影響法律效力。又依據他自己的陳述,他是公司設立時負責集資等相關籌備事務的主事者,如果公司有營業行為,他也是負責營運的人,每個環節都與他的小孩──這位形式上的董事沒有關係。所以陳佩琪不僅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他借小孩的名去登記公司負責人的行為,屬於利用迂迴手段來規避強行規定,是「脫法行為」,並且送到主管機關的申請書件更可能涉及不實之事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限公司設立須繳交的文件當中,股東同意書、董事同意書及房屋租賃契約(如果需要),都必須要有陳佩琪的小孩的簽名或蓋章。

 

請問陳佩琪,這些文件都是出自你小孩之手嗎?還是你擅自作主呢?而我們任公務員的,剛報到時,甚至就在最近一再被要求切結沒有「兼職」的承諾文件,那台北市聯合醫院的政風室及人事室,該好好調查這件「有礙公務員觀瞻」的案子,好讓我們基層公務員信服案件的偵辦沒有大小眼之分。

 

這邊向陳佩琪提供一項錦囊妙計,讓你參考看看。民眾黨既然在立法院有八席立委的席次,有黨團可提出法案,何不趁這次喊出公務員服務法修法,讓公務員得以兼職,不但替你自己解套,更能爭取廣大公務員的選票,何樂而不為?好好幫柯文哲任北市長的時候,完全無視公務員倫理及專業,踐踏公務員的尊嚴,做一個懺悔的「動作」。

 

※作者為現職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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