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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化元:解嚴30年的歷史再定位

薛化元 2017年07月15日 07:02:00
臺灣綠島人權紀念碑:一道長約十公尺的石牆上,刻滿當年在白色恐怖下的犧牲者名單。(維基百科)

臺灣綠島人權紀念碑:一道長約十公尺的石牆上,刻滿當年在白色恐怖下的犧牲者名單。(維基百科)

1987年7月15日,台灣解除了38年戒嚴這樣的改革行動,影響了後續台灣的政治發展,但是此一改革行動所達到的效果究竟為何?蔣經國總統在這個過程中扮演的角色應該給予什麼樣的評價?實際上並沒有在台灣社會中進行足夠深入的探討。

 

在解除戒嚴30周年的今天,回顧1987年解除戒嚴對人權的影響。十分明顯地,解除戒嚴結束了軍事的管制,人民不再受到軍情機關的逮捕、偵訊、審判、出入境限制或者是基本人權的限制,也脫離軍事機關的掌控,在形式上由一般行政系統及普通法院來管轄,這樣的改革對台灣後續自由化、民主化改革的發展而言,當然提供了正面的助益。

 

而這個在蔣經國總統晚期推動的改革,過去的報導曾經與台灣的自由、民主改革密切連結,甚至有些人還將其劃上等號。不過,從戰後台灣歷史的縱深來看,前述的評價可能過於簡單化了。

 

首先,蔣經國總統晚年為何會下令解除戒嚴?有必要從國內外的政治環境,來理解。

 

蔣經國在1971年中華民國失去聯合國中國代表權之後,擔任行政院長,推動所謂的「革新保台」政策。當時所推動的有限度改革,縱使還在《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有效期間內,台灣的國家安全並沒有太大顧慮,蔣經國推動的改革政策也沒有包括解除戒嚴在內。所以,解除戒嚴實際上是在1980年代台灣國內外要求改革的呼聲中進行的。

 

1960年6月18日美國總統艾森豪訪問中華民國(臺灣)時,與蔣中正總統搭敞篷車前往圓山行館。而後兩國總統發表聯合公報,宣布將依《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共同抵禦中共在本地區之挑釁。(維基百科)

 

美國施壓

 

來自國外主要的壓力來源,是美國。美國在1978年年底宣布,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而在1979年1月推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係正常化之後,以《台灣關係法》來規範美國與台灣的關係。這個美國的國內法賦予了美國政府對外作為,包括必須注重自由、民主、人權在台灣的發展。

 

如此,一方面提供美國政府及國會關心台灣政治改革的法定責任,也提供在美台灣人對美國官方(主要是國會)進行遊說的管道,透過外交管道,擴大台灣政治改革的空間。

 

另一方面,1970、1980年代台灣中產階級的崛起,從專門技術人員到中小企業主,基於對自身生活或是產業發展乃至自由民主理念的支持,成為當時要求進一步改革的重要動力之一。至於黨外人士,或是1986年組成的民進黨,長期以來的政治主張,就是標舉著要進行解除戒嚴的政治改革。

 

在這樣的國內外要求改革呼聲中,蔣經國主政的國民黨政權又發生了一些侵害人權,乃至執政的弊案,更造成進一步改革的壓力。其中,包括江南案發生後,蔣經國公開表示,蔣家人不會再競選下一任中華民國的總統;或是在黨外人士突破黨禁,宣布組成民進黨後,蔣經國趁著接見美國《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董事長葛蘭姆(Katharine Graham)女士機會,宣示即將進行解除戒嚴,並承認合乎其言論界線的反對黨。

 

仍存在言論叛亂罪

 

其後,蔣經國總統領導的國民黨政府在1987年7月15日宣布解除戒嚴。解嚴以後,就法制面而言,台灣是處於何種狀態呢?由於台灣的非常體制除了行憲前國民黨一黨訓政的殘餘之外,還包括了1947年開始的動員戡亂、1948年以後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及1949年制定的《懲治叛亂條例》乃至《刑法》100條存在著言論叛亂的問題。

 

因此,解除戒嚴的本身並沒有解決前述這些非常體制的限制,這樣也才可以了解:為何解除戒嚴之後,鄭南榕為了捍衛主張台灣獨立跟自由、為了捍衛100%的言論自由,最後選擇自焚殉道來進行政治的抗爭,這樣也就突顯了解除戒嚴之後白色恐怖依然持續的現實。

 

另一方面,縱使只就解除戒嚴來論解嚴,原本根據《戒嚴法》第十條的規定:戒嚴令下平民因為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遭到軍法審判,「均得於解除戒嚴翌日起,依法上訴」。戒嚴時期受到軍法審判的人民在解除戒嚴之後,是可以尋求上述管道,追求司法的平反與正義。

 

換言之,《戒嚴法》提供了後解嚴階段,針對戒嚴時期侵犯人權事件,進行有限度轉型正義的空間。透過人民向普通法院的上訴(實際意義就是再審),白色恐怖相關案件的卷宗、檔案,在訴訟的過程中勢必提供管轄法院作為審理的依據,而法院重新審視證據也可以給受難者司法正式平反的機會,以及依法賠償的依據。

 

待解的轉型正義

 

如此,長期戒嚴期間的冤假錯案勢必被突顯,偵訊、審判過程中,存在的違法偵訊審判問題,也必須接受司法及歷史的檢驗,甚至可能會衝擊到蔣經國主政下國民黨政府統治的正當性基礎。

 

或許是基於此一考量,蔣經國總統選擇制定《國家安全法》,作為解嚴的條件。《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規定:平民遭到軍法審判,「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凍結了前述《戒嚴法》有關解嚴之後,人權保障救濟的規範。

 

換句話說,不要說是解除戒嚴之後非常體制依然存在,白色恐怖依然延續,台灣的自由化改革,乃至人權的保障無法達到憲政體制所保障的內涵,單單就《戒嚴法》而言,1987年的解除戒嚴也達不到《戒嚴法》所規定解嚴的效果,甚至嚴重地限制司法救濟或者是有限度轉型正義的可能。

 

如此,解除戒嚴不僅無法回復憲政體制所保障的自由人權,甚至連《戒嚴法》所保障的解除戒嚴後之人權也無法落實。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樣便造成轉型正義的無法推動,作為最高決策者的總統兼國民黨主席蔣經國,勢必得承擔歷史及政治的責任。

 

而除了自由化改革的有限之外,蔣經國總統執政的晚期也沒有準備推動包含國會全面改選等等提供人民透過選舉可以決定執政者的機制,如此民主化的改革也無法落實。台灣後續自由化、民主化改革,成為後蔣經國時期在1990年代李登輝總統主政之下推動的政治工程,由於這些改革,1997年「自由之家」公布的評比,台灣才名列自由國家之林,這也提供了我們重新思考解嚴30年的歷史再定位問題時,一個重要的歷史背景。

 

※作者為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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