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管理高風險汽車駕駛人,交通部恢復換發「短期駕照」新規。示意圖。(取自士林監理站)
為加強對高風險汽車駕駛人的管理,交通部今天(15日)宣布,將自今年10月31日起按其違規程度分級,分別核發或換發2至6年駕駛執照,並有6年觀察期。另外,年滿75歲的高齡駕駛人如受吊銷駕照處分,則須於6年觀察期內每2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等證明才能換照。
交通部表示,原本102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的各類駕駛執照者,原則免再每6年定期換照,但經綜合評估後修正發布新規定,將自今年10月31日起按其違規程度分級。
交通部說明,未來受吊銷駕照重新考領、受吊扣駕照1年以上,或吊扣駕照未達1年者將分別核發或換發2年、3年或6年駕駛執照,並均應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另外,再增加統一律定駕駛人於6年觀察期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才可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75歲。
交通部補充,如汽車駕駛人於定期換照期間,再受吊銷或吊扣駕照處分者,應再依相關換照規定辦理,且6年期間另重新起算,但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逾原照者,仍依原效期換發。
交通部也說,年滿75歲高齡駕駛人,依現行規定係每3年定期換照,如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於6年觀察期內仍應每2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
另外,若汽車駕駛人依本規則其他規定,僅得領有未逾定期換照規定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者(例如癲癇患者依規定只能領有效期2年之駕照,且受吊扣駕照處分),則依其原適用規定,無須定期換照。(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