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認為,高虹安輕判7年4月太輕,認為刑度有為罪刑相當,已在16日提起上訴。(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詐助理費,上月26日遭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台北地檢署針對北院判決「回捐零用金」部分無罪,及高虹安刑度、沒收金額,以及「公衛文」等助理緩刑或無罪宣告等,認為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沒收,已於16日提起上訴。
高虹安過去在擔任立委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檢方認定她以國會辦公室零用金虛報酬金、加班費,浮報金額高達46萬30元,犯貪汙詐領公有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台北法院上月26日宣判,依《貪汙治罪條例》判決高虹安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
另外,「小兔」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公衛文」王郁文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助理陳奐宇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陳昱愷無罪。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浮報立法院公費助理的酬金及加班費部分,高虹安犯罪所得新台幣11萬6514元,4人總計詐領12萬3128元。
台北地檢署認為,一審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之三方關係,即「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
北檢指出,「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為相同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之必要。高虹安自始即無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的真意,向立法院申領,即構成詐術。另外,被告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的主觀犯意,即認知是「代領」、「幫忙領」,是一審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
至於量刑方面,北檢認為,原審就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對於高虹安宣告的7年4月徒刑,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沒收。
北檢也點名,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等助理,如果在審理中仍就客觀事實坦承,此部分仍請求法院宣告緩刑。至於王郁文部分,北檢認為王郁文自始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助理顯不相同,不宜宣告緩刑。(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