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蝸藤專欄:美國為一塊銅牌力挺到底 保護運動員精神值得敬佩

黎蝸藤 2024年08月22日 07:00:00
美國體操選手查爾斯被要求交回銅牌,震驚美國體壇,也成為奧運結束前後最大的爭議。(美聯社)

美國體操選手查爾斯被要求交回銅牌,震驚美國體壇,也成為奧運結束前後最大的爭議。(美聯社)

在奧運將近結束之際,又發生重大爭議。在女子自由體操決賽中,美國選手查爾斯(Jordan Chiles)最後一個上場,公布得分時排第五。這時排第三的羅馬尼亞運動員巴爾波蘇(Ana Barbosu)以為自己已經獲得銅牌,高興地慶祝。誰知道裁判隨即宣布,美國教練就查爾斯的難度分提出異議(inquiry),經裁判核實,少算了0.1分。這樣查爾斯的新分數,就比羅馬尼亞人的高一點點,就此獲得銅牌。查爾斯高興得在地上打滾;但羅馬尼亞人知道改判之後崩潰大哭,令人心碎。

 

這當然是一件不幸的事。造成這樣戲劇化的場面有兩個原因。第一,自然事裁判算錯分;第二,查爾斯不幸在最後出場,於是當她的分數被公布的時候,人人都以為結果已塵埃落定,沒想到會有更改,以致羅馬尼亞姑娘慶祝得早了。如果查爾斯不是在最後比賽,那麼沒有人會誤認為比賽結束,也就不會出現又人誤以為自己已穩奪銅牌的事了。

 

羅馬尼亞人當然很不滿,不但媒體一片抗議之聲,總理還在社交媒體上說「美國人偷了羅馬尼亞的銅牌」。

 

很多對美國不滿的人則跟著指責,美國「輸打贏要」、「輸不起」、「連一塊銅牌也不放過」,更有人進一步發揮為「美國蠻橫」,「橫行霸道」。網民更對查爾斯發動種族歧視式的網絡欺凌。比如說,「如果查爾斯不是美國選手,就不可能被改分」,又有人說「裁判讓查爾斯獲銅牌,只是為了讓領獎台上的人都是黑人」(金牌的巴西選手安德拉吉和銀牌的美國選手拜爾斯都是黑人)。

 

這些指責當然都是完全無理的。

 

體操的規則本來就有提出異議的條款。異議只能適用於難度分(D分),而不能對執行分(E分)。美國教練在D分提出異議之後,裁判重看錄像改正了。這說明教練是對的,裁判是錯的。事實上,提出異議是一項常規操作。就在同一個女子自由體操決賽中,巴西選手和另一個羅馬尼亞選手(最後名列第五),都對D分提出異議,裁判也都重新核查分數。只是最後她們的異議都沒有被裁判支持罷了。

 

這個例子中,正好說明了,美國重視每個運動員的表現,重視他們得到公正公平的結果。既然奧運規定有上訴規則,那就沒有理由指責美國使用。

 

當然,故事還沒有完。

 

羅馬尼亞體操協會(FRG)在賽後向仲裁委員會CAS訴訟,找出的理由是美國的提出異議時間超過了規定時間的1分鐘,所以該異議無效,羅馬尼亞運動員還應是銅牌。羅馬尼亞還認為另一個羅馬尼亞選手提出異議被裁判否決,裁判是錯的,所以應該改正這位羅馬尼亞選手的分數。最後它們要求巴爾波蘇、查爾斯、甚至最後名列第五的另一位羅馬尼亞選手,三人一道獲銅牌。

 

8月10日,CAS臨時法庭裁決,指出美國提出異議的時間為1分4秒,超出了規定時間4秒,所以無效。要求國際奧委會(IOC)和國際體操協會(FIG)根據判決重新決定獎牌分配的情況;而另一位羅馬尼亞選手申訴則被駁回,因為CAS無法決定裁判判得對不對,裁判當時作出的決定就是最後決定。

 

一天之後,IOC和FIG決定,把銅牌給巴爾波蘇,同時要求查爾斯交回銅牌。

 

這個決定震驚了美國體壇,也成為奧運結束前後最大的爭議。美國體操協會和美國奧委會第一時間表示,支持查爾斯上訴。

 

美國體操協會一天後就宣布,找到新的視頻證據,證明教練提出口頭異議的時間是成績公布之後的第47秒,第二次提出口頭異議的時間是第55秒,都早於規定的一分鐘。兩會隨即向CAS提出上訴。

 

然而,CAS無視美國提交的新證據,拒絕了美國的上訴,理由是在判決之後,就無權重開案件。

 

美國奧委會和美國體操協會表示大大失望的同時,繼續站在查爾斯背後,決心繼續上訴。CAS儘管是體育事務的最高仲裁機構,但CAS設立在瑞士,所以也不是「法外之區」。它被瑞士司法管轄。於是,美國將會向瑞士仲裁庭上訴,要求CAS重審。

 

看來,在美國體育組織力撐運動員的情況下,一場可能相當持久的法律大戰在所難免。

 

美國的上訴理由應該說是相當充足的。

 

IOC和FIG最後決定,把銅牌給了羅馬尼亞選手巴爾波蘇,同時要求查爾斯交回銅牌。(美聯社)

 

第一,屬於程序問題。

 

CAS最初用了錯誤的電郵地址,沒有把將會開審案件的事及時通知給美國體育協會和奧委會,更沒有把所有的案件資料及時傳給美國方。於是,直到羅馬尼亞提出訴訟後3天,在開庭前不足24小時,美國才收到通知。美國要求延長書面答覆時間,推遲開庭,或者由「臨時仲裁庭」審理改為由普通的仲裁庭審理以免過於倉促。但CAS最後給美國的書面答覆時間只延長了兩個小時,也沒有答應推遲開庭,更沒有轉為普通仲裁庭審理(奧委會希望在奧運會結束之前解決,所以不同意用普通仲裁庭)。這樣,美國方面根本沒有時間準備,也沒有時間蒐證。這是完全是CAS自己的錯誤造成的,卻要美國承擔後果。

 

臨時仲裁庭的三個仲裁官,主席是法國人,另外兩個仲裁官,一個是中國人,一個是英國人。法國人在今年剛剛作為律師代表羅馬尼亞大一樁體育官司。存在一定的利益衝突,他完全應該主動迴避。但他只是在利益衝突中申報了這件事。現在這個文件到底有沒有傳給美國方正確的收信人,還沒有準確信息。CAS說在審理過程中,美國方沒有對法國人擔任主席提出異議。但如果美國方根本沒有收到這份材料,那麼也當然沒有可能提出異議了。

 

第二,有關過時4秒的認定。

 

剛知道這個過時4秒所以異議無效的事時,筆者第一時間就質疑,怎麼確認這個時間是關鍵。試想,一分鐘本來就很短,4秒更是在日常生活中的「剎那間」。到底這個「提出異議」的時間是美國教練口頭提出,即從她開口說或者舉手示意算起?還是說完之後,負責人聽懂了她的問題算起?還是從錄入系統最後按一個確認的按鈕算起?當中的差別,遠遠超過了4秒。

 

在CAS日前新鮮放出的裁決全文中可以知道,羅馬尼亞人給出的視頻,是說比分公布第45秒時看到美國教練不在裁判席附近,所以「沒有可能在第60秒之前,就提出異議」。然而這個證據並沒有被CAS接受。

 

CAS接受的是由大會器材贊助商Omega給出的計時紀錄。裡面紀錄的提出異議(「inquiry」)的時間點,確實比紀錄的「公布成績」時間點,晚了1分零4秒。CAS又認為,儘管當時FIG的裁判在當時沒有用「過時」為理由拒絕覆核(儘管紀錄中的時間超過了一分鐘)。但這是FIG違反了自己的定下來的規則,所以判決覆核無效。

 

在紀錄中的「公布成績」的時間點,應該是系統自動紀錄的,即裁判確認成績,在電腦上輸入並按下確認鍵的時刻。至於提出異議的時刻,這是由工作人員錄入的。至於這個時刻是工作人員看表,手工把這個時間輸入系統;還是工作人員在電腦上輸入紀錄,按確認鍵時,由系統自動生成的。裁決書上沒有明確寫。但推測起來,後者(即系統自動生成)的可能性極大。

要搞清楚這些,最好的方法就是找當時負責的人來問一下。然而,可笑的是,現在根本沒有人知道,到底是誰負責聽到這個申請,記下時間和錄入,根本不知道。負責這個工作的人,不是FIG的官員,而是當地的志願者。由於FIG當時根本不認為紀錄提出異議這件事有多麼重要,於是志願者也沒有留下名字。所以現在根本是誰都不知道,更找不到人。

 

CAS要求FIG提供資料,但FIG兩手一攤,說自己無能為力。於是最後CAS用的理由是,美國教練作證時說,在教練提出異議之後,那個志願者「立即」(immediately)就紀錄了。但要知道,一般人說「立即」,是有很大的彈性的,幾秒鐘絕對在這個彈性之內。

 

這裡完全不懷疑該該志願者是盡責的,但由於FIG這樣馬虎,可以合理懷疑,FIG對這個紀錄時間的志願者根本沒有進行訓練,或許他根本不知道有這個時間限制。如果要嚴格執行這個一分鐘,合理的方法就是,讓教練有一個按鍵,提出異議時按這個按鍵,由系統紀錄這個時間。而不是現在由教練口頭提出異議,再由工作人員去理解、去輸入、去確認時間。假設工作人員手腳慢,因此原先在一分鐘之內,變成超過一分鐘,這難道不是組織法的責任嗎?

 

FIG對紀錄提出異議這項工作的不重視。說明這個「一分鐘」,根本不是一個嚴格的時間規定,至少不是以秒去計算的。有人出示過在FIG在體操世錦賽上用的inquiry表格,都只要求寫到「分鐘」(世錦賽和奧運會體操是用同一套規則)。

 

我認為CAS的裁決是有重大錯誤的,仲裁官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有明顯的偏差。一方面,它從FIG文件的文字中認為,FIG設定那個1分鐘時限是嚴肅的,是精確到1秒,過一秒都不行。然而,文件上沒有寫明是1:00分鐘,只是寫1 分鐘。對一分鐘可以有多種理解:比如四捨五入,一分30秒以下也是一分鐘;比如不足兩分鐘也是一分鐘。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從FIG的實踐可以看到,FIG根本沒有把那一分鐘當作一回事。這根本證明了,這個一分鐘,並不是嚴肅到必須嚴格把關到以秒為單位去計算。

 

第三,體育公平原則的「違憲」錯誤。

 

FIG的這條規則存在很大的問題。根據文件,除了最後一個上場的運動員,其提出異議的截止時間都是在「下一個運動員成績被公布之前」。自由體操一套節目的時間是1分半鐘,加上上場以及裁判評分。從上一個選手成績公布到下一個選手成績公布之間的時間間隔大約是三分鐘。但最後一個上場的選手,其提出異議的時間只有一分鐘。這完全違反了奧運會規定的公平原則。簡單地類比,這種規則是「違憲」的。

 

唯一的解釋就是,這裡的一分鐘在操作中是有彈性,只要不太離譜,過了一分鐘問題不大。有人指出,2012年奧運會美國有運動員同樣也是最後一個出場,同樣也提出異議,也改動了分數,在紀錄中提出異議時間是一分三十幾秒,但整個過程根本沒有任何爭議。

 

美國在上訴中,如果抓住這三點,加上有新證據,不但重審機會很大,重審之後改判的機會也很大。

 

說實在,在這次爭議中,運動員是完全無辜的,FIG的混亂導致爭議,CAS的錯判讓事件複雜化,FIG和IOC堅持「銅牌不能分享」更進一步傷害了運動員。

 

無論美國體操協會還是羅馬尼亞體操協會都做了捍衛運動員利益的事。尤其是美國奧委會和體操協會。

 

在旁人看來「美國已經有了這麼多牌,何必為一塊銅牌斤斤計較」,但它們堅持運動員的利益,不惜「一個都不能少」,出錢出力花時間,不斷聲明力挺運動員,嚴格依據規則堅持上訴。這種精神值得敬佩。

 

※作者為旅美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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