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誣告成罪,是非常罕見的案例。(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高虹安被控誣告案)這個案例很難得。難得之處,在於「自訴誣告」成罪。
第一點,誣告罪(刑法第169條)成罪的機率本來就不高。首先要釐清一個基本觀念:即使前案告訴罪名不成立,也不等於前案告訴人就一定構成誣告,也可能只是出於誤會、基於合理懷疑提告、抑或證據不足而已。
在前案當中,前案被告享有「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的保護,但在後起的誣告案之中,享有這個保護的卻是前案告訴人(即誣告案被告)。如果指控前案告訴人涉犯誣告,這時舉證責任就會反過來,落在「主張誣告成罪」的這一方。
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要證明前案告訴人誣告,這其實很難,必須要舉證(1)前案告訴事由在客觀上不實,以及(2)前案告訴人主觀上明知不實,仍然故意虛構提告。要克服以上兩個舉證門檻,是非常不容易的事。
第二點,這個案子竟然是透過自訴程序打贏,亦即不經過檢察官,由犯罪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設有自訴程序(參該法第319條以下),理論上是能這樣作,但以自訴提告,成罪機率可以用微乎其微來形容。沒有經過檢察官以公權力偵查、蒐證的環節,要由被害人直接提出足夠證據,讓法官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堪稱難上加難。絕大部分的自訴案件,最後都會以無罪作結。一般來說,我不鼓勵當事人循自訴程序提告,如果執意要作,就要有相應的心理準備。
綜上,這個案子同時兼具「誣告」以及「自訴」兩個要件,通常不會是這樣的結果。打個比方,這就好像是兩個人搏鬥,一方身穿盔甲、手持利刃,另一方則是手無寸鐵,然後竟然是前者落敗。
能夠罪證確鑿到連這麼難定罪的案子都成罪,實在是太厲害了,我是說被告。(本文標題為編者所加,授權轉載自作者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