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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委員會 Live直播!

上報 2016年08月03日 17:50:00

修憲委員會:

 

1.本規程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本規程未規定者,準用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2.修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憲法修正案之審議及相關事項。
3.本會之委員為立法委員總額1∕3加1人,由各政黨(政團)依其院會席次比例分配,並依保障少數參與原則組成之。
4.本會置召集委員5人,由委員互選之。本會會議,除首次會議由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外,以召集委員1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
5.本會得設若干審查小組,負責議案之審查。
6.本會會議須有委員1∕3之出席;本會之議決須有出席委員1∕2之同意。
7.本會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之。

 

修憲委員會:非常設委員會,為任務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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