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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寶放貸案何壽川二審加重判8年8月 委任律師:上訴捍衛清白

上報快訊/袁維駿 2024年08月27日 14:25:00
永豐金控創辦人何壽川涉違法放貸三寶集團,北院一審判8年6月,高院二審加重改判8年8月,對判決結果,何壽山委任律師表示繼續上訴。(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永豐金控創辦人何壽川涉違法放貸三寶集團,北院一審判8年6月,高院二審加重改判8年8月,對判決結果,何壽山委任律師表示繼續上訴。(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永豐金控創辦人何壽川遭控涉嫌挪用集團子公司資金,並放貸三寶建設集團,以投資中國上海「1788大樓」,不法利益高達3億元。台北地院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何壽川8年6月;案經檢方及何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天(27日)改判8年8月。對此判決,何壽川委任律師余明賢表達遺憾,並表示將繼續上訴,維護自身清白。

 

全案始於2006年何壽川於三寶集團負責人李俊傑介紹下,利用境外個人資金,與李俊傑、美商美林證券、頂新集團魏家等,共同投資中國上海的1788大樓建案。直到2010年12月,美林證券退股,三寶、頂新有優先承買權,但李俊傑因資金不足,向何壽川求助。

 

檢方指出,何壽川當時指示永豐金海外子公司「GC」、永豐銀海外子公司「SPC」非法放貸6000萬美元給李俊傑境外紙上公司Giant Crystal,2人事先密謀將融資款2成即1200萬美元、約新台幣3億元最為1788大樓的個人投資款。

 

此外,檢方還查出,永豐餘、元太科技已預付上海辦公室租金為由,各挪用850萬元美金給李俊傑,作為預付租賃「1788大樓」辦公室的9年期租金,後再改購買「Giant Crystal」可交換公司債掩人耳目,2筆非常規交易共7700萬元美金,損害永豐金股東利益。

 

北院2020年11月審理時,指何身為集團實際決策者,違反金控負責人忠實義務,挪用公司資金用於私人投資,損害永豐金的整體利益,重判8年6月,此案爆發後,金管會也拔除何壽川永豐金董事職務;高院二審今天宣判,將主導權案的何壽川、邱秀瑩各加刑2個月,其餘維持判決。可上訴。

 

何壽川律師余明賢表示,全案將上訴到底,高院判決已經肯認何壽川先生並未收受所謂「不當利益」,亦未將永豐金租賃貸款予三寶資金及永豐餘投控、元太科技之投資據為己有,沒有掏空公司的事實。

 

余明賢解釋,高院判決也認定,永豐金租賃係以放款收受利息之方式承作三寶之貸款,且永豐金租賃承作利率遠高於銀行,並有要求一定程度之擔保品,因此獲利逾新台幣20億元。然而,竟又認為貸得資金去投資1788大樓所創造收益3.56%,應該再分配給永豐金租賃,顯然前後矛盾,也與租賃實務及一般認知相去甚遠。

 

余明賢強調,事實上,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針對1788大樓案投資,是以當時市價之6折向破產之美林證券購買釋出的股權,是高利潤、低風險的商業投資,且經過各公司專業經理人嚴謹的內部評估程序,何壽川並未參與,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影響各公司決策。況且,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已全數收回本金,並獲配各389萬美金投資收益,沒有任何損害。針對高等法院忽略客觀的事證,認定何壽川挪用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之資金以填補三寶集團收購1788大樓股權資金缺口,實屬錯誤。全案也將不惜一切代價繼續上訴,捍衛何壽山自身清白和聲譽不放棄。(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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