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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男誘12少女做愛偷拍 私密片傳網竟標註「處女」遭重判18年

上報快訊/胡玟惠 2024年08月29日 13:03:00
李男與未成年少女從事性行為並上傳私密影像,遭台中地檢重判18年。(取自freepik)

李男與未成年少女從事性行為並上傳私密影像,遭台中地檢重判18年。(取自freepik)

台中一名男子與多名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然後偷錄私密影像,再上傳至色情網站,甚至標註「處女」等字眼。警方調查發現共有12名少女受害,其中3名少女個資外洩。台中地院審理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重判男子18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至IG、探探等交友軟體,從2019年到2022年間陸續認識14到17歲少女,並以「來家裡玩貓」、「如果不發生關係就是不愛他」等言語約少女至租屋處、旅館、MTV包廂等地發生性關係。

 

李男在未經少女同意的情況下,偷錄下性私密影像,包含李男趁少女熟睡時,偷拍少女裸露胸部及僅穿內褲畫面,畫面還出現少女躺在李男與李男室友中間睡覺,李男趁機與她發生關係,前後共有12名少女受害。

 

李男後來因為與其中3名少女有爭執,憤而將性愛影片上傳至色情網站,並在影片上註明她們的IG、居住地、學校等個人資訊,供不特定網友瀏覽,貶損少女的人格與名譽。

 

全案審理時,李男辯稱沒偷拍、也不知道受害少女未成年。不過法官認為,證據顯示李男經常使用各種社交軟體,手機的備忘錄有107位女性名單,李男都細心記載從甚麼軟體認識、年紀、居住區域、學校等情,個人資訊也會加註「女友」,甚至「處」字,表示該少女為處女,可見李男對於相處對象是否未成年,有相當程度的判斷能力。

 

法官指出,李男罪行橫跨數年,被害人數多達12名,更拍攝不少猥褻、性交行為的性影像,犯罪情節重大,依乘機性交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等多項罪名,合併處18年徒刑,可上訴。(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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