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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大股東適格性也應列入金控合併的審核考量

吳錫銘 2024年09月10日 00:00:00
新光金與台新金宣布合併,卻殺出中信金搶親,成近日金控界最大話題。(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新光金與台新金宣布合併,卻殺出中信金搶親,成近日金控界最大話題。(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金管會副局長日前回覆記者的詢問說了一句話,「申請購併的是中信金,有適格性,至於中信金的負責人是否有適格性問題與購併案無關。」這句話把法人及個人切開,成為「名言」。

 

不過,金管會在公司治理時,又特別強調負責人的誠信及適格性,還曾為此解除新光金前董事長職務及重罰中信金,並處分兩名董事。到底,這是怎樣的標準,真是讓人霧煞煞。

 

據報載,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於「紅火案」欲插旗兆豐金,涉犯銀行法特別背信、證交法操縱股價、洗錢等罪,案經纏訟18年,高等法院更三審去年12月判辜仲諒等3人無罪,檢方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今將銀行法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無罪的部分,撤銷發回高院,進入更四審;而操縱股價、洗錢罪,則駁回檢方上訴,此2罪,辜確定無罪。最高法院今評議認為,辜仲諒等3人所涉的銀行法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罪的部分,尚有事實有待調查釐清,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操縱股價及洗錢有金錢流向可以明確舉證,只要數字沒有出入,容易隱藏動機。但背信案,最高法院尚有事實有待釐清,亦即無完全證據之下,法院的無罪心證仍有待商榷,無論如何,本案發回更四審,對主管機關而言,是否也造成了相當程度的不確定。

 

若以主管機關以前對負責人涉訟的嚴格規定來說,所謂中信金申請非合意購併所存在的時機刻意選在新新併前夕、購併價格公布於新新併換股比例之後,算是開大門走大路嗎?這些決策的奸巧,與負責人的誠信沒關嗎?還有尚有背信案更四審的中信金負責人,真的可以用一句話輕輕帶過嗎?證諸主管機關處分前新光金董事長及中信金負責人的案例,不都是負責人的誠信影響公司的誠信嗎?在此狀況下,中信金負責人尚有背信案未結,主管機關真的可以無視如此明顯的事實,核准中信金的非合意購併嗎?

 

主管機關一直對中信金的回應都是說非合意購併有法條依據,因此可以合法提出,但是作為主管機關對金控的合規監理,則是應該有可公信的準繩,負責人誠信問題,應該是要被攤開來檢視的,而且相信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更相信主管機關的決定是公平公正的。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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