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月12日,蔣介石曾於南京發給陳誠的手令,提及「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意即暫時性代表同盟國接管台灣,只有治權而沒有主權)(國史館蔣中正總統檔案/維基百科)
釣魚島
釣魚島既和琉球有關,也和台灣有關。如果認為它是琉球的一部分,根據以上分析,歸日則無可置疑。如果認為它是台灣的一部分,那麼歸中就更有理據。
基隆、台灣東北三島、釣魚島和其他的幾個琉球島嶼在歷史上是中國和琉球之間航線的路標。其最早發現人是誰不得而知,但現存最早記錄的是中國明朝的針路指南《順風相送》。古代釣魚島的歸屬並不明確。 明朝沒有直接的證據說明中國把釣魚島視為領土,反而有公文稱福建之外就不屬中國管轄。清朝兼併台灣之後,才有記載把從中國到琉球的水程中,過了釣魚島的「黑水溝」稱為「中外之界」,但這種認識仍然非常模糊(比如有琉球冊封使認為這條中外之界只是「相傳」的)。
在日本吞併琉球之前,釣魚島和琉球關係並不密切,同樣限於作為航標。但釣魚島和台灣的關係也同樣不密切。比如晚至1870~80年代,清國在台灣開山撫番,徹底統治了台東之後,出版的台灣地圖中仍然沒有釣魚島。整個台灣清屬時期,對釣魚島的記載只限於反復引用1723年黃叔璥《臺海使槎錄》中的 「山後大洋北,有山名釣魚臺,可泊大船十餘」的一段話,而這個釣魚台,很可能只是台東的三仙台,而不是現在的釣魚島。
中國對釣魚島的不關注,還體現在1889年遊歷使傅雲龍在出使日本之後寫成的官方著作「御覽」《遊歷日本圖經》(當時最詳細的介紹日本的著作)中,把尖閣列島列為日本的領土上。這固然可能是他搞不清楚釣魚島和尖閣列島的關係,但清朝從協助寫書并極力推薦此書的駐日大使到評價書籍為「詳確」的總理衙門都無人指出這個問題,足以說明問題。
日本關注釣魚島是在1880~90年代開始的。先是有日本人計劃開發島上羽毛和鳥糞資源, 日本政府於是在1885年登島調查,研究主張釣魚島主權有無依據,最後但擔心中國的反應而擱置。接下來10年,琉球漁民在釣魚島附近開發漁場,活動漸多。
1895年,日本在甲午戰爭取得優勢的時候,把釣魚島兼併。因此,釣魚島不是通過《馬關條約》取得的。中國後來認為日本明知釣魚島屬於中國,所以才拖延到甲午戰爭。但這個說法沒有充分的證據。而且日本對主張領土的一向較審慎(比如在計劃主張南沙群島的過程),對釣魚島並不特別過分。日本兼併釣魚島之後,就一直劃歸沖繩管轄,正式成為沖繩的一部分。
在開羅會議中,沒有討論釣魚島。這不難理解,一來釣魚島極小;二來,中國在甲午戰爭之後,從政府到民間,幾乎沒有人關心過釣魚島問題。所以釣魚島是否能歸在第二類的「台灣」當中,很依賴當時和戰後初期,中國、美國乃至國際社會對台灣這個地理範圍的認識。但是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極為不利。
1947年3月19日,美國擬定和約的第一份草案中,規定的台灣和附近島嶼沒有包括釣魚島(但包括東北三島等)。而日本的領土限於1894年1月1日之前的領土,這也不包括釣魚島。故此理論上說,釣魚島似乎被遺忘了(我認為是當時不知道釣魚島是1895年才被日本兼併之故,而被認為包括在琉球群島之內)。
但在1947年8月5日的第二份草案中,對台灣和日本的領土範圍,除了沿用島嶼列舉的方式,還加上了更加準確的由經緯度坐標點連接而成的區域界線。釣魚島在日本的界線之內而非台灣界線。1950年8月4日,美琉政府頒發的《群島政府組織法》中,釣魚島在琉球地界之內。1952年,美國參議院為確認舊金山條約而製作的地圖中,釣魚島也在琉球範圍內。之後,琉球政府公佈的地界都把釣魚島歸在八重山縣。這些做法都沒有受抗議。
中國在戰前有關琉球的著作都把尖閣列島視為琉球的一部分,有關台灣的書籍無一提及釣魚島。而中華民國在1945年接收台灣的時候沒有主張尖閣列島的主權。在1947~48年,準備對日和約的時候,清楚知道「尖閣列島」屬於「國際社會討論的那個琉球」,甚至還有提議需要研究尖閣列島、八重山群島和宮古列島是否可以劃歸中國。
但中國最終沒有提出這樣的建議。無獨有偶,中共在討論領土問題時,也清楚知道琉球包括尖閣列島,甚至也提議需要研究尖閣列島是否應該劃入台灣,可是同樣也沒有向國際社會提出這個請求。
這些事實,意味著在當時國際社會一致把釣魚島視為琉球的一部分。這種觀念的形成當然有值得理解的客觀原因:日本一直把釣魚島歸入琉球。在長達50多年的時間中,也沒有人理會尖閣列島和釣魚島之間的關係。中華民國接管台灣的時候,依據日本留下的資料,自然也不會把釣魚島視為台灣的一部分(事實上,台灣關注和認識到釣魚島和尖閣列島的關係,再論證釣魚島和中國及台灣的關係,是在60年代後期釣魚島附近發現石油之後的事)。
但這也表明,在開羅宣言中所提及需要歸還給中國的台灣,並不包括釣魚島。這令中國要從開羅宣言中推導出釣魚島屬於中國,極為困難。中國現在固然有一定爭取釣魚島的依據,但在法理上相對不利。
台灣
台灣的地位問題是這些問題中最複雜、最具爭議性、又最敏感的一個。這裡只能就其和開羅宣言的關係做純粹的法理分析。
台灣「自古不通中國 註更多大清一統志」,也無成熟的政權。17世紀開始,西班牙人、荷蘭人和漢人相繼在台灣建立統治台灣島的一部分的政權,直到1683年台灣被清國兼併,但當時清國的管治地區仍限於西岸。1874年,清國推出開山撫番政策,才真正管治了整個台灣島。1895年,清國通過馬關條約把台灣和澎湖列島(簡稱台灣)割讓給日本。
辛亥革命之後建立的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被視為清國繼承者。中國人把割讓台灣被視為「國恥」。在戰後日本領土安排問題上,中國對東北地區和台灣都志在必得。在開羅宣言中,中國堅持用列舉的方式把台灣和澎湖列島都放在需要歸還中國的「被竊占」的領土之列。
因此,開羅宣言很明確地認為台灣應該歸還中華民國。波茨坦公告中再次明確開羅宣言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伏降文書中明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條件。台灣需要「歸還」中華民國,已經形成一個清晰和強烈的政治意向和大國之間的共識。
美國在戰時和戰後為領土安排準備的文件中,都把台灣列為需要歸還中國的土地(1943年T-325,1944年CAC-152,1946年SWNCC 59/1),戰後初期直到1949年12月的歷版和約草稿中,台灣都被規定「割讓給中國(cede to China)」或「歸還中國(restore to China)」 。只是在1949年11月之後,才被傳閱人在文件上加上異議。(參見Kimie Hara, Could War Frontiers in the Asia-Pacific, Routledge, 2007, p56-66.)
台灣和南海諸島的地位是不一樣的
第一、台灣在國際法上只牽涉到中日之間的關係,沒有第三方主張對台灣的主權。因此,雖然開羅宣言是「大國政治」的產物,但其他國家的不參與,並不影響其政治上的正當性。與此相反,南海諸島並非純粹中日之間的問題,所以如果開羅宣言撇開其他國家而片面安排,則不符合國際正義。
第二、由於存在廣泛共識,所以中國能在戰後立即無爭議地、光明正大地「接收」台灣。 儘管有人認為中國接收台灣僅是「臨時的軍事占領」( 註更多),但中華民國在1945年10月就宣佈台灣恢復為中國一省,建立各級統治。與中國在越南北部受降相比,這顯然並非臨時軍事占領的行為。國際社會對中國接收台灣當時沒有異議。相反,中華民國所謂「接收」南海諸島,卻是低調甚至故意保密的。
1949年,國民黨敗走台灣,卻又能在台保留了「中華民國」這個政治實體。一開始美國並不排斥與共產中國建立友好關係。1950年1月5日,總統杜魯門重申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並聲明「遵照上述宣言,福爾摩沙移交給蔣介石委員長。在過去四年內,美國與其他同盟國均接受中國在該島行使權力。」
其實,在總統和國務卿準備的宣言版本中,還有一句「美國沒有意願把福爾摩沙從中國中分離」(the United States had no desire to obtain special rights or privileges or to establish military bases on Formosa at this time or to detach Formosa from China),直到最後一刻,因軍方提出異議,認為可能會影響軍方以後的行動,國務卿才不情願地從宣言中拿掉。
隨後,國務卿艾奇遜在記者招待會中說:「中國管理台灣已達四年之久,美國或其他任何盟國對於該項權利及該項占領,從未發生疑問。當台灣改為中國一省時,沒有一個人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為人們認為那是合法的。現在若干人認為情形改變了 …因此他們就主張:『好,我們等待一個條約吧。』」
直到韓戰爆發(1950年6月),美國大幅改變了原先的「不干預政策」,轉而捍衛台灣防止共產主義擴散。 杜魯門在6月27日發表新的聲明,「台灣之未來地位,應待太平洋區域之安全回復後與日本成立和約時,再予以討論,或由聯合國予以考慮」。這時才出現「台灣地位未定」的問題。
隨後在1950年8月版本的草案中,台灣歸還中國的字眼被刪除,改為日本同意台灣(和南庫頁島與千島群島)的將來地位由美英蘇中四國安排。這樣做的最主要原因是,如果在條約中寫明台灣歸還中國,美國協防台灣就會遇到國際法上的問題。但這個修改遭到蘇聯和北京的猛烈反對,印度也認為台灣必須歸還中國。
於是在1951年3月的版本中,杜勒斯修改為日本放棄台灣。可是盟國英國在4月份自己的版本中,仍然堅持台灣必須割讓給中國。最後經過激烈的討論,杜勒斯才說服英國接收美國的寫法。這樣,台灣最後才被列入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中。
日本和中華民國隨後簽訂中日和平條約,第二條規定:「茲承認依照西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台灣是中日兩國之間的事,日本向中華民國宣佈放棄台灣,儘管還不能等同於在條約上把台灣歸還中國,但比起在此並列的南海諸島,其歸還的法律理據更加強烈。有人認為,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已經放棄台灣,無權再放棄一次。但這忽略了中日和平條約的簽訂日期,趕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在法律上日本仍然有權放棄台灣。
從這個歷史進程來看,台灣根據開羅宣言必須歸還中國,在戰時和戰後的一段時間,確實被國際社會視為一個必須遵守的原則。開羅宣言並不被視為「無足輕重的意向」,而且中華民國在1946~1949年在台灣的統治,正是對這個原則的實踐。它最後沒有被舊金山條約確認,只是一種策略性的考慮。準確地說,舊金山條約並沒有違反開羅宣言,只是沒有「徹底落實開羅宣言」。
中華民國也實然統治台灣,也得到國際的承認,比如1954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六條規定:「所謂『領土』及『領域』,中華民國是指臺灣及澎湖諸島」。這裡的領土(territory)不能簡單地等同「擁有主權的土地」,但卻清晰地表達了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的實際控制。即便沒有正式的條約,根據「時效」的原則,中華民國擁有台灣在國際法上也很大機會成立。
北京不承認舊金山條約和中日和平條約,只承認開羅宣言,站在北京的角度是言之成理的(因為兩個協議都和北京無關)。1970年代,北京先是取代了國民黨在聯合國中代表「中國」的合法席位,繼而和日本建交和簽訂和約,從而取代中華民國,成為包括日本在內,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承認的中國政府。
1972年,中日發佈《中日聯合聲明》,裡面規定「(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聲明中雖然沒有用「承認(recognize)」的字眼,但用了理解(understand)和尊重(respect)字眼,比中美《上海公布》中的認知(acknowledge)(中國翻譯成「承認」,這是文字上的遊戲),其含義更為正面。而且,日本強調了「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更能推導出日本承認,根據開羅宣言,台灣需要(或已經)交還中國。
現在,北京和台北都聲稱自己代表整個中國。因此,從國際法來說,台灣屬於中國(不管是哪個政權),儘管確實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但根據開羅宣言和其他條文及相關國際法,仍有很強的法理根據。
當然,台灣的地位問題,並不是一個純粹的在以上國際法框架之內的問題。它還牽涉到「公民自決」這個原則是否在台灣適用的問題。國際法一方面承認公民自決的權利,但同時又保障主權國家的領土完整。這兩個本質上互相矛盾的訴求,肯定不能普遍性地認為那種情況更加應該優先,而是需要根據個案而決定。
釣魚島、南海諸島、琉球、與台灣,前面兩者基本沒有原居民,不存在自決的問題。但琉球和台灣,卻有原居民,他們是否能自決,是另一個層次的爭議。在這個問題上,「現狀」是一個很關鍵的考慮因素。從這個角度,琉球雖然也有要求獨立的呼聲,但其依據肯定沒有台灣強。
※作者為旅美學者
延伸閱讀:
● 再論《開羅宣言》(上):作為意向書的《開羅宣言》如何決定東亞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