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的挑戰與完善】生態補償政策須嚴格法治監督 避免財政工具誤用

張詠淳 2024年09月17日 10:00:00
台灣環境法學會假南臺科技大學財法所專業會議室舉辦「國家氣候變遷、生態系與法制化-以林務土地租金爭議為例」學術座談會。(南臺科大提供)

台灣環境法學會假南臺科技大學財法所專業會議室舉辦「國家氣候變遷、生態系與法制化-以林務土地租金爭議為例」學術座談會。(南臺科大提供)

近日,台灣環境法學會於南臺科技大學財法所舉辦「國家氣候變遷、生態系與法制化—以林務土地租金爭議為例」學術座談會,由台灣環境法學會理事長廖欽福擔任主持人,召集南臺科技大學財法所特聘教授兼所長羅承宗、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法所副教授王勁力、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推廣部終身學習組組長及法政組召集人鄭明政副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鄭光倫,以及南臺科技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郭戎晉等學者出席此次會議,探討國內生態系統法制化的現況。

 

座談會主持人由台灣環境法學理事長廖欽福擔任。(南臺科大提供)

 

 

生態系服務價值的補償概念與《清水法》原則

 

台灣環境法學會廖欽福理事長指出,「林業保育署」(林業署:原林務局整併行政院退輔會森保處業務,改制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在租金收費中增加了生態系服務價值的考量。這一生態系服務價值的「補償」(Compensation)概念源於1980年代美國提出的「Ecological Compensation」,旨在平衡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並適用於各種人類開發活動。其主要方式包括創造、復育、改善和保育棲地等,目的是彌補開發與建設所損害的生態功能和價值,以確保生態品質能維持在原有或更高的水準。

 

根據美國《清水法》(Clean Water Act)修正案,生態補償必須遵循「無淨損失」(No Net Loss)的原則。該法案規定了三個主要原則:首先,開發行為應優先考慮迴避對生態系統的損害;其次,當無法完全迴避時,應將損害降到最低;最後,當迴避和減輕措施效果不彰時,才實施補償機制。這是美國最早在環保領域中討論出的生態補償概念。

 

政策執行與法律模糊性的挑戰

 

廖理事長進一步表示,政策常與業務執行單位在實際面對第一線之情況有所脫鉤,如國家在使用財政工具收費時,往往存在法律和政策上的模糊,像其曾探討菸品健康福利捐和婦聯會相關的議題時,寫過的「不樂之捐」,這些都是政府在稅收和財政政策上對人民的壓迫。相似的情況也出現在碳費和碳稅的討論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限爭議導致了許多政策無法順利實施。此外,許多財政政策和法律在立法過程中缺乏明確性,導致實施過程中出現各種問題,如花蓮縣的礦石稅在調高後引發了法律訴訟,顯示出當政策涉及大量金錢時,爭議也隨之而來。總而言之,法律性質的不明確,對企業造成影響相當深遠。因此,我們需要更加仔細地思考這些政策的長遠影響,而不是僅僅追求短期目標。

 

值得深入探討的是,如何在法律不明確的情況下制定政策,尤其是在與環境相關的領域。廖理事長強調,如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的推動雖然重要,但在跨領域時,政府應注意行政法中的概念可能與生態補償的概念有所不同,若缺乏清晰的法律框架與目標,這些努力可能會因政策變動而失效。總結來說,在財政工具選擇上,不可規避公法的監督而試圖遁入私法,實則應該嚴格檢視財政工具的法律屬性並且受到個別構成要件屬性的拘束,方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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