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法所暨管理學院王勁力副院長。(南臺科大提供)
在氣候變遷和生態系統壓力日益加劇的背景下,學術座談會「國家氣候變遷、生態系與法制化—以林務土地租金爭議為例」以法規層面切入,探討如何在法律框架內有效地管理和補償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揭示當前台灣法律體系在處理生態補償問題上的不足,並討論如何透過完善法律規範,促進公平、透明的生態補償機制。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法所暨管理學院副院長王勁力指出,台灣現行法律體系對生態系服務價值之概念的應用和規範仍不夠明確,導致了許多法律上的爭議和執行層面的困難。具體而言,「林業保育署」(林業署:原林務局整併行政院退輔會森保處業務,改制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作為國有林地的管理機構,負責將林地出租給礦業業者進行開採活動,除了常規的租金收取,還要求業者另外支付所謂的生態服務價值費用,然這筆額外費用的收取在法律上缺乏明確依據。根據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政府所有的收費行為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尤其當涉及到人民的財產權時,更須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王副院長進一步表示,若政府或管理機構擔心開採活動會對生態系統造成損害,應於出租土地之前進行全面的環境影響評估,並將可能的損害成本納入租金計算中,而不是再另以生態服務價值費用的名義收取額外費用。
據了解,國際上有許多國家早在1980年代就開始針對生態補償進行深入探討和實踐。其中,美國是較早關注這一議題的國家之一,並逐步建立了避免、減輕和補償的政策框架,這些措施不僅保護了環境,也為其他國家提供寶貴經驗。而各國在生態補償費用的規範上也有各自的不同之處,但大多由環保部門負責收取和管理這些費用,以確保其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反觀台灣現行法律體系,目前僅有水土保持法和濕地保育法涉及了部分生態補償的內容,對於礦業開採造成的生態損害補償並未做出全面的規範,導致生態補償在實際操作中的混亂和不確定性,甚至引起政府和企業之間的矛盾。對此,王副院長強調,對於林地和保育地所提供的生態服務價值,必須將生態服務價值被充分定義和評估後,確定能避免因定義模糊或計算不當而產生的爭議,政府才能合理地徵收生態補償費用。且為確保資金的透明性和合理使用,並避免資金被挪用或管理不善,應建立一個統一的生態補償機制,由環保部門負責收取和管理生態補償費用,而非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門中。此外,也應設立專門的生態補償基金,藉由將這些費用集中管理以及更好地分配,來確保能真正用於生態修復和保護工作。
總結來說,王副院長呼籲未來的法律制定者和執法機構,應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範,進行詳細而全面的評估,確定生態服務價值的標準,從而合理徵收相關費用,提高收費精確性,保障政策的公平性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