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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補償的挑戰與完善】收取生態系服務價值費用須有明確法律授權 否則恐成越權行使

張詠淳 2024年09月19日 10:05:00
南臺科技大學財法所特聘教授兼所長羅承宗。(南臺科大提供)

南臺科技大學財法所特聘教授兼所長羅承宗。(南臺科大提供)

在環境保護與財政法規範的相關討論中,多位專家透過「國家氣候變遷、生態系與法制化—以林務土地租金爭議為例」學術座談會提出專業見解,探討政府行使收費權力的行為是否遵循法律規範,以及其法律授權是否明確。此會議也進一步提出,在面對新興環境問題時,法律框架和行政行為必須如何調整與完善,以確保政策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生態系服務價值費用的法律依據何在?

 

南臺科技大學羅承宗教授指出,林務土地租金加收生態系服務價值費用之爭議,表面上是環境議題,但實際的核心問題其實更深層次地涉及到財政法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根據傳統財政法的原則,政府若要對人民進行任何形式的收費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一點尤為重要,因為政府的收費行為直接關乎到人民的財產權,而財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因此,政府在行使收費權時,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以確保人民的財產權不被侵犯。

 

然而,當前的林務土地租金爭議中,備受關注的重點在於,政府收取的生態系服務價值費用,是否真的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羅教授認為,這個問題並不僅僅是理論上的探討,而是直接攸關行政機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因為根據現有的法律框架,似乎很難找到明確的法律來支持政府進行這類費用的收取。因此,當前的情況不免引發了對行政機關在行使其權力時是否遵循了法律規範的廣泛質疑。

 

生態補償的公平與正義

 

羅教授更表示,「林業保育署」(林業署:原林務局整併行政院退輔會森保處業務,改制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作為行政機關,主張其收取生態系服務價值費用的行為是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認為其作為土地的出租方,有權決定如何收取費用。這一主張看似合理,因為契約自由是現代法治社會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契約,並根據契約條款行事。然而,行政機關的行為無論如何都不能脫離法律的規範,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權力行使時,更需要遵循法律規範。因此,即使是以契約自由為依據,行政機關在進行任何收費行為時,仍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否則其行為可能被認為是越權行使。

 

此外,羅教授也認為,林業署試圖以生態系統服務價值這一相對新穎且不確定的概念作為收費依據,更引發了諸多爭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作為一個新興概念,本身就存在著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即便是專業機構,也很難對其進行精確定義。然而,林業署卻試圖將這些未經充分驗證的新概念強行引入,作為其收費的依據,這無疑是缺乏法律依據和科學合理性的。還有一點要補充的是,礦業乃重要的第一級產業,因此經濟部特別設立了「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職司全國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管理業務。當環境部在欠缺法源依據下,對礦產業使用國有林地開徵生態損害補償費用之際,地礦中心不表態、不作為的消極立場,也相當讓人莫名其妙。

 

更進一步來看,這一問題不僅僅涉及法律依據的缺失,還關乎行政機關可能出現的職權擴張問題。如果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擴展其職責範圍,這將導致一系列潛在的問題。首先,行政機關可能會不斷擴大其權力範圍,進一步增加對人民的管理和收費負擔,這樣的行為可能會侵蝕法治的基礎。其次,行政機關的自我增生和擴權行為,可能會引發一系列行政濫權的問題,對人民的合法權益構成威脅,從而削弱公共對政府的信任和社會穩定。

 

因此,在處理這類爭議時,必須強調程序的正當性和法律依據的明確性。所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收費行為,都必須建立在充分的法律基礎之上,以確保其合法性和正當性。尤其是當前法律體系尚未充分準備應對新興環境問題的情況下,更需要謹慎制定政策,確保政策的每一個步驟都依法行事,而不是在法律未完善的情況下草率行動。

 

羅教授也提醒,隨著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未來政府可能會面臨更多類似的挑戰。這就要求立法機構和行政機關必須共同努力,完善相關法律框架,為生態補償等新興政策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同時,也需要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防止其在行使權力時出現越權或濫權行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依法行政,保護人民的財產權,並促進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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