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師孟:解析柯P的羈押裁定書──一個柯黑的另類思考

陳師孟 2024年09月11日 07:00:00
在柯文哲送進看守所後,作者細讀這次法官的更裁文,有若干令人不安的見解。(攝影:陳愷巨)

在柯文哲送進看守所後,作者細讀這次法官的更裁文,有若干令人不安的見解。(攝影:陳愷巨)

首先要聲明,本人絕對屬於評論家管仁健所稱的「0代柯黑」,因為我在2014年台北市長選舉前和柯P見面吃過一頓飯之後,就認定柯P不是「一個好東西」(先母生前罵人的用語),也因此從沒有投票給他過,直到現在還常常在朋友面前誇口:不曾貢獻給他任何一毛「選舉補助款」,在綠營支持者中算是少見吧。

 

但是對柯P最後被北院裁定收押禁見,我仔細拜讀了北院三天內做出的兩次裁定書,不但不覺得「通體舒暢、大快人心」,反而有些猶疑不解,無法認同親綠媒體上眾多柯黑評論者的看法。因為即使要羈押一個大奸大惡之徒,也必須有符合邏輯思考與經驗法則的充分理由,否則不但不能達到社會教化的作用,反而帶來當事人受迫害的形象,製造社會不安。

 

第一次羈押裁定:「罪疑惟輕」,相當難得

 

第一次北院羈押庭是裁定柯P無保釋回,裁定書指出:「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的空間,… 不能認被告主觀上有明知違法之情形。綜上諸情,應認聲請人(檢方)就羈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釋明尚有不足。」短短幾句裡面,法官就用了兩次「尚」字,一是柯文哲在都委會的會議記錄簽章,「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的空間」,無法逕自証明柯P知悉或指示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也因此認為檢察官聲押文的「釋明尚有不足」,呼應前一個「尚」。換句話說,檢方提出的論據或許可以打臉柯P自稱「不知道」是裝瘋賣傻,但未能完全排除「柯P知悉」與「都委會決議」間可能存在著其他合理的解釋。我們無從得知檢方提出的論據有哪些、或法官心目中還想到哪些可能的合理解釋,更不知道在羈押庭上何以檢方無法消除法官尚存的疑慮,不過重點是這位法官一再表現出自己奉行「罪疑惟輕」的準則 ─ 尚有懷疑就從輕發落,相當難得。

 

不同法官對相同証據本來就可以有不同的評價,但若得出180度的結論翻轉,那就必然反映出法官「自由心証」的濫用!(攝影:王侑聖)

 

隨後檢方向高院抗告成功,導致第二次羈押庭,也在「幾家歡樂幾家愁」的氛圍中,把柯P送進看守所。然而細讀這次法官的更裁文,反而有若干令人不安的見解。更裁文列出三點必須羈押的「理由」,分述如下:

 

第一點是以「犯罪証據充分」為由,重重反駁了第一次的裁定。法官指稱柯P核准京華城超高容積率,是他「明知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這段強烈的措辭與第一次裁定所稱「尚有其他合理解釋」可謂截然相反;同樣出自北院的法官之手,何以差異至此?再看這次法官判斷之所本,更令人疑惑,因為所稱「迥然若揭」的証據不是挖出不法金流或勾串音檔之類的新事証,也不可能是其他涉案人翻供吐露新証詞,而是「被告經詢問後不爭執所指部分事實」。用膝蓋想也知道,這個被告「不爭執所指部分事實」不可能是柯P自己改口承認:「明知違法,執意為之,貫徹意志」,那麽被告這次的「不爭執事項」究竟多了些什麽或改了些什麽?好好的為什麽要變更法庭攻防佈局,授對方可乘之機?裁定書上諱莫如深、啟人疑竇。另一方面如果依常情常理假設柯P兩次口供完全一致,在法院提示的「不爭執事項」上並沒有多做讓步,不料法院卻能由上次的「尚有未明」變成這次的「迥然若揭」,那就更耐人玩味了。確實,不同法官對相同証據本來就可以有不同的評價,但若得出180度的結論翻轉,那就必然反映出法官「自由心証」的濫用!柯P一定很怨嘆,如果兩次羈押庭的法官對調,那他現在就是「無保請回」,官司勝負要「碰運氣」的司法體系,正常嗎?

 

「先上車後補票」式的羈押禁見

 

裁定羈押的第二點理由是罪名升級。既然說被告所「不爭執的事實」已經足認犯了「圖利罪」,現在予以起訴就是了,但這樣一來豈不失去羈押的必要性?於是法官轉而在裁定書中強調,柯P有可能犯下比「圖利罪」更重的「賄賂罪」,不過目前証據與証人口供都還在偵查的「浮動狀態」,要等到「証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才能轉成賄賂罪重刑;從而在接續的偵查期間,被告因犯重罪更有「滅証及勾串共犯或証人之虞」,羈押也更為必要。重點是,儘管檢方原先只主打「圖利罪」,但因為起訴要件都已齊備,再行羈押不免牽強,法官只好主動把目標提升到「賄賂罪」,期待槓上開花,也順理成章押人。我們不禁要問,如果檢方聲押書上一開始的罪名是「圖利罪」,現在為了要強化羈押理由而臨時加碼罪名 ─ 而且是還有待「逐漸形成具體輪廓」的罪名,這種「先上車後補票」式的羈押禁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嗎?會不會有礙被告「防禦權」的行使?會不會成為檢方逾期羈押的旁門左道?

 

當國家機器限制人民的自由時,旁觀者的責任不在於計較那個人是不是有錯、甚至有罪,而是無條件地站在他同一邊,共同對政府公權力的行使嚴格監督。(美聯社)

 

法官第三項羈押理由是維護公益的考量,因為柯P 圖利京華城的價值逾200億元天價,「影響社會層面深遠」,在考慮「被告的權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維護」之間的所謂「動態平衡」,本案「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而需要把柯P押起來。這個「公益重於私利」的論點本身無可厚非,但是這位法官可能一時興起,借題發抒了他對現行羈押法規的抱怨,此舉則大有可議。一般所知,羈押的要件除了要有重罪的高度嫌疑外,還要有被告會逃亡、滅証、或串供的可能,法官為了表示羈押被告不是他喜歡押人取供而是「予不得已也」,在裁定書末段明白指出:「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証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既然〈刑事訴訟法〉提供的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對「勾串」都沒用,也因此都不能做為羈押的替代,結論是羈押是必要之惡,對人身自由的嚴重妨害也成了不可避免的代價。對於「勾串」是否能找到有效防制措施,我們缺乏專業,也沒有深入思考過,不過我們不認為在裁定書上發發牢騷是盡了法官的責任;如果真心認為羈押也應該有較低強度的替代措施才比較能顧及人權保障,則身為現任法官,首先有責任反映給司法當局,謀求改進;如果司法當局明知該改而不為,那麽法官可以每逢審理羈押庭時,集體採取對被告更為寬鬆的裁量,做為「自力救濟」的手段。單只在裁定書上指出法規缺陋不備,卻坐視眾多被告人權受到過當的侵害,只是自我卸責而已。欠缺可用的法令而對人權造成過度侵害,這種情況已經不再是「被告的權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維護」之間的取捨,而是「司法懈怠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對抗,何者為重毫無懸念可言。

 

做為一個柯黑,當然瞭解柯文哲劣跡斑斑,根本不值得同情;有時也會考慮法官工作負荷已經很重,不要太苛求。但應該這樣思考嗎?借用亞理斯多德的話:「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我的想法毋寧是:我討厭柯P,我更厭惡司法不公。想想自由主義者村上春樹在「耶路撒冷文學獎」頒獎時的動人演說:「一粒雞蛋砸向石牆,不管雞蛋有多錯,石牆有多對,我始終選擇站在雞蛋這一邊」。當國家機器限制人民的自由時,旁觀者的責任不在於計較那個人是不是有錯、甚至有罪,而是無條件地站在他同一邊,共同對政府公權力的行使嚴格監督、嚴厲批判,因為個人的罪過終究會由他自己承擔,縱容政府為惡的長遠後果卻是所有人都要概括承受的。  

 

※作者為總統府前秘書長、退休公教人士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