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署肅貪組組長汪南均(中)在研討會中代表發言,說明我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最新進展。(廉政署提供)
法務部研擬「揭弊者保護法」將二度送行政院審議,廉政署在19日「APEC強化貪污案件揭弊者保護措施交流工作坊」第一天議程,與12個經濟體分享草案條文內容,該草案共計29條,針對公部門反貪腐,鼓勵民眾勇於舉發,明定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不受報復,以及獎勵等。
廉政署肅貪組組長汪南均在研討會代表「中華台北」發言,說明我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最新進展,表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研擬,廉政署曾委託學界研究,舉辦說明會,廣納各界意見,討論條文草案,從2013年進行至2014年,第一版草案討論11次,2015年第一次送行政院審查,之後退回微幅調整修正,完成後將第二度送行政院,希望未來立法院能儘快通過。
什麼是揭弊者?《揭弊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揭弊者是指依第7條第1項所規定方式舉報,包括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而情節重大。
第7條規定揭弊者應具名以言詞、書面、電磁紀錄或其他適當方式向受理揭弊機關為之;非以文書或電磁紀錄揭弊者,受理機關應作成書面紀錄。
有什麼揭弊管道?該法所稱受理揭弊機關,指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向其他機關舉報,不在該法保護範圍。
揭弊內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揭弊機關不予處理,包括非第3條規定之違法行為;未依第7條第1項的方式所為之揭弊;案件明顯虛偽不實或無具體內容;揭弊者於揭弊前,案件已被公開,而未能提出新事證;與調查中或調查程序終結之案件為同案,未能提出新事證。
至於保護範圍,不限本人,第4條規定,保護對象包括揭弊者的密切關係人,即揭弊者配偶、直系血親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關係之人,也不限於政府機關人員。
保護措施包括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工作權益保障、身分地位回復等。揭弊者或密切關係人所屬機關、法人或團體、個人不得無正當理由,對揭弊者或密切關係人,有不利於其身分、官職等級、俸給薪資、獎金之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終止解除變更或不給予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為強暴、脅迫、侮辱、騷擾或其他干擾之行為。
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因揭弊行為致生命、身體或自由遭受立即危害時,可以要求保護,由司法警察機關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如有潛在遭受危害之虞,可聲請由法院核發「揭弊者保護書」。
隨身保護你的人身安全
保護書內容的保護措施,包括命司法警察機關派員隨身保護人身安全;禁止或限制等定人接近受保護之的身體、住居所、工作場所;禁止特定人對受保護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干擾行為。違反者須負刑責或罰金。
如揭弊者或密切關係人受損害時,可要求損害賠償。揭弊者於該弊案中涉刑事犯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執行職務或業務知悉揭弊者身分之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本人同意,不得洩漏揭弊者身分,違者依相關法律處罰。揭弊事證不實,獲取不當利益,不受該法保護。
下一步研擬「私部門揭弊者保護」
私部門揭弊者保護為何未包含?汪南均表示,在之前多次討論,與會者大部分認為私部門要另外立法,因為私部門揭弊比公部門更複雜,短期內無法完成,現階段先完成公部門立法,但不是說私部門不重要,正好相反,私部門保護要做得更謹慎,法務部還在持續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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