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優先區」專用標誌將於10月正式上路,規定行人優先區內行車不得超過20公里,並禁止按鳴喇叭。(交通部提供)
立法院今年4月三讀通過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與內政部提出該條例施行細則將於10月正式上路,其中新增「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圖案為藍底白字,規定行人優先區內,路段應設置專用標誌、標線,行車不得超過20公里,並禁止按鳴喇叭,若一般超速可罰新台幣2400元,嚴重超速最重處3萬6000元罰鍰。
今年4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內政部也提出該條例的施行細則草案,預計10月1日上路。對此,交通部預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修正草案,新增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圖案為藍底白字及白色標誌,行車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交通部表示,行人優先區起點標誌應配合設置最高速限標誌或速度限制標誌,提醒車輛駕駛人應依速限行駛。規定行人優先區內,路口(段)應設置專用標誌、標線,行車不得超過20公里,並禁止按鳴喇叭,一般超速最重處2400元、嚴重超速最重處3萬6000元罰鍰。
交通部指出,該修正草案預告期3天,將銜內政部「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一併於10月實施。
另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也同步修改網狀線規定,現行規定車輛行駛至網狀線時,禁止臨停,但考量網狀線範圍內應保持淨空,增列禁止車輛暫停網狀線範圍,車輛行至有網狀線之處,遇有前行或轉彎車道交通擁擠,應於網狀線範圍外暫停,不得行駛入網狀線範圍內。(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