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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救濟】37死囚獲一線生機 自認非「最嚴重情節」可提非常上訴

上報快訊/呂品逸 2024年09月20日 19:29:00
憲法法庭今天宣判37死囚若認為自身不符「最嚴重情節」都可提起上訴。(張哲偉攝)

憲法法庭今天宣判37死囚若認為自身不符「最嚴重情節」都可提起上訴。(張哲偉攝)

憲法法庭今天(20日)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唯一死刑違憲,在判決中也提及,由於只有在「最嚴重情節」之下才得以判處死刑,因此37名死囚若有人認為自己的最終判決不符,就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此外,若最高法院撤銷判決,法院將依法處理死囚的羈押相關事宜,而法規規定的「最長羈押8年期限」則將會從撤銷判決起重新計算。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人罪」、「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以及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條文,需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者才能判處死刑,因此若37名死囚認為自身犯罪情節與判決不符,就可以請求檢查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而死囚陳憶隆、黃春棋為「徐自強案」同夥,當初因擄人勒贖殺人罪遭判「唯一死刑」,但如今已宣告其違憲,因此2人可以請求檢查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若撤銷判決,「應依本判決意旨為判決」。

 

至於在案件審判過程中,有違《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第1項;或是沒有經過合議庭法官一致判死的死囚;以及死囚沈岐武、林旺仁、「唯一女性死囚」林于如等3人各有程度不一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上述都可以請求檢查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判決中也說明,若檢察總長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有理而撤銷原判決,37死囚就可由法院依法處理羈押、或其他羈押相關事項,不過法定的羈押期限8年將從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時重新計算。

 

 

對此,在野黨也批評,憲法法庭透過空洞的「犯罪情節屬於最嚴重」,加上「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達到「實質廢死」目的,而37名死囚都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如果依照此次釋憲結果,極有可能改判無期徒刑,且依現行規定申請假釋,並怒斥:「憲法法庭博得名聲與歷史定位後,只是不負責任的將問題丟回普通法院與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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