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後,目前定讞的死刑犯將出現非常上訴的機會。(攝影:張哲偉)
昨天,大法官作出的死刑憲法判決是一個合憲性解釋,主文第10到第14項,大法官提到個案救濟問題,那麼哪些受刑人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答案可能是:每一件都有機會。
首先,主文第10項,大法官說如果聲請人認為個案犯罪情節並不是最嚴重,但仍然被判處死刑,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其次,主文第11項,其中2位受刑人涉犯的是擄人勒贖的唯一死刑,這部分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所以他們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再者,主文第12項,有8位受刑人他們在最高法院審理時沒有辯護人,有2位聲請人他們當時在最高法院沒有言詞辯論,都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但如果當時在最高法院審理時,已經有委任辯護人、事實上進行言詞辯論,就不能以這個理由來個案救濟。
接著,主文第13項,則是關於合議庭是否一致決的問題,每一位受刑人都可以請求非常上訴,但如果有證據證明最高法院一致決,檢察總長就可以不用提起,提起也無理由。這邊的問題是,如何證明最高法院五位法官是一致決,誰來證明,由於評議過程並不公開,雖然有評議簿,但未必記載不同意見,也因此這邊大法官的用語是:「如有證據證明各該確定終局判決係最高法院以一致決作成者」,需要去證明是一致決,而不是讓受刑人來證明「非一致決」。
然後,主文第14項,處理的是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問題,有3位聲請人行為時雖然沒有到刑法第19條2項的情況,但如果審理中因此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大法官說認定標準跟程序交給有關機關制定,完成修法前不能執行死刑。
以上,當然除了受刑人可以向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得聲請外,檢察總長自己也可以依職權提出。
最後,如果在提起非常上訴後,原本的確定判決被撤銷,回到到尚未確定的狀態,受刑人本來是等待執行死刑而被收容的狀態,可能就無法繼續收容,大法官說這個時候法院應該以羈押、限制出境出海的方式處理,並且要快點審完。
※本文經授權後刊出,摘自《一起讀判決》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