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處在一個共同體意識尚不穩固、內在衝突不時湧動的情況下,若對七成以上民意反對的重大議題,以憲法判決替代立法程序,則可能導致對國家的高度不信任。(圖片取自廢死聯盟網站)
9月20日,憲法法庭就死刑,做出了部份合憲的判決。雖然強化了死刑判決的要件、限縮死刑判決的作成,但終究保留了死刑的存在,也讓這個新聞,從可能的濤天巨浪,變成了較小的漣漪,淹沒在眾多的重大國內外訊息中,沒有受到大眾太多的注意跟討論。
反對死刑的理論基礎眾多,很多是基於人道的考量、對生命權的尊重、對「國家殺人」的警惕,以及對教育刑理論的支持;而這些理論,反廢死者也有相對應的對論,尤其是「一命抵一命(甚至是不只一命)」的應報主義大眾心理需求仍然強烈,社會也咸認死刑是平復受害者遺屬傷痛的重要手段,以致於在台灣仍有超過七成民意反對廢除死刑。但死刑就因此正當了嗎?
在我看來,死刑的不可回復性,是最大也是反廢死者最難以回答的問題。司法的目標當然是要避免冤判,但冤判的機率實際上永遠不可能為0,放眼古今內外,冤案從未消失過。光是只看台灣本國司法歷史,就算江國慶案血跡已乾、墓木已拱,後續的死刑判決中,爭議案件仍然接連不絕,許多死囚幾番更審來回,在生死之間徘徊,真相與正義也未能明朗。
我們常說期待司法「毋枉毋縱」,聽起來是個無可挑剔的要求,但就統計學來說,正如型一與型二錯誤,「毋枉」跟「毋縱」是存在衝突的。提高了對錯放的門檻,就降低了對錯殺的預防,當社會對犯罪深惡痛絕、不願有任何犯罪者走漏時,卻也造成了更多無辜者被入於罪的機會。在這樣的情形下, 一旦有死刑的冤判發生,則即使事後某天再出現足以翻案的新事證,卻也已無法挽回結果。在這樣的基礎上,作為公民,我對死刑投下反對的一票。
然而,作為一個死刑的反對者,比起透過大法官的憲法判決,我更寧願看到,死刑廢除的路徑,是在國會或公投的立法程序下實現。
這一次,廢死的倡議者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尋求了憲法法庭判決的路徑,試圖以司法權一鎚定音。對法學家們而言,大法官們對法律審查的正當性,來自於先驗的基礎規範(Grundnorm),這個基礎規範可以高於一時的民意,而將立法者的意志推翻。然而這個階層結構,在一般人眼中多少是難以理解的,他們會質問:向上追溯,這個基礎規範的正當性又從何而來?邏輯上似乎難以簡單回答。
尤其台灣處在一個共同體意識尚不穩固、內在衝突不時湧動的情況下,若對七成以上民意反對的重大議題,以憲法判決替代立法程序,則可能導致對國家的高度不信任,這對處於區域衝突危機中的台灣而言,並不是一件正面的事。以社會改革而言,取得了結果,但略過了說服的歷程,走了輕易的道路,但社會本身未曾改變,則爭議依然未獲解決,人民的集體意識也未能前進,反動的力量,隨時可以反撲,亦不是長治久安之道。
當然,尋求說服七成民意作出改變並非易事,但縱使艱難,卻是一條值得去走的道路,也是真正推動社會進化的改革工程。要特別指出的是,這並不是說因為有了七成民意的支持,死刑就因此而變為倫理上的正確,有識之士仍應繼續提出質疑,敲打社會大眾的意識;這更不是要讓司法變成以民意為依歸、而非以是非為準則,只是要讓應該屬於立法者形成自由的部份,保留給立法者。
事實上,即使在廢死的民意尚未形成之前,透過技術性的立法,亦可以有效減死。譬如在刑法中加入不可假釋之無期徒刑,就是一個可能的思考。這樣的刑罰,既可以達到「永久與社會隔絕」的效果,法官自然更有週旋空間,死刑判決的可能性必然會大為降低;另一方面,亦未真正從法典中廢除死刑,同時這種幾近永久的自由刑也可以讓渴求應報的民眾勉為接受,推動的政治風險大為降低。這是一個政治人物們可以思考的務實方案。
大法官們做出了抉擇,執政黨的政治人物們,想必是鬆了一口氣,避免了一場民意的風暴。當黨名裡面的「民主」跟「進步」打架的時候,畢竟民主有票而進步則不一定。當然真正的政治家應該要能夠引領前者跟隨後者的腳步,不過我也是如今作為局外人,沒有待在理念與現實的夾縫中,才能這樣輕鬆地說風涼話。只能說願智慧與深思終有一日能普遍降臨於國民之中。
※作者為作家,曾參與政治工作與社會運動